近日,《辽宁省专利条例(草案)》提请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对专利发明创造的激励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国务院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使《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中的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相吻合,一些管理措施相对落后,激励创新的手段已不能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此外,从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情况看,很多好的政策和经验已经相对完善和成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巩固。因此,有必要结合辽宁省实际,重新制定规范、科学、有效的专利管理条例,以适应全面加强辽宁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据统计,2012年辽宁省专利申请为41152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19740件,居全国第7为,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数量为3966见,仅据全国第11位,说明辽宁省在专利发明创造质量上还有待提高。为此,草案规定了激励措施。”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胡权林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草案第二章,共有4条激励措施,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额度的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利奖项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前款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草案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草案还规定,有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胡权林说,截至2012年底,辽宁省累计授予专利权160924件,实施率仅为20%,低于全国22%的平均水平,与《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设定的专利实施率25%以上目标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对于如何使专利得到有效运用,草案规定,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以及服务业等内容开展产学研合作,依靠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等。
草案还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拥有自主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专利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专利交易市场,建立专利技术网络交易平台,促进发展专利代理、咨询、评估等服务,规范专利交易行为等。
此外,关于专利保护和服务管理,草案从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确审查、评估、监督制度;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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