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TUNE》五百强企业美国阿姆斯壮公司,已有150余年的发展历史,在全球8个国家设立了32家工厂,成为世界性天花板吊顶、地材系统以及橱柜方面的生产者及市场领导者。阿姆斯壮公司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不断在中国投资兴业,与中国经济共同发展进步,在公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商业形象,在行业内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
但随着“阿姆斯壮”逐渐成为中国建材市场上的知名品牌,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
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5日,生产并销售以“阿姆斯壮”为品牌的矿棉装饰吸音板,由于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矿棉装饰吸音板用于室内吊顶,且冠以“阿姆斯壮”之名,其公司企业名称也包括“阿姆斯壮”。显然这对公众来说很容易与美国阿姆斯壮公司造成混淆和误认,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给阿姆斯壮公司在华市场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此,阿姆斯壮公司通过美国律师多次与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作,寻求解决办法。2012年5月阿姆斯壮公司正式委托集佳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鉴于此案案情纷繁复杂,经过多次庭审,最终于201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的矿棉装饰吸音板的行为侵害了阿姆斯壮在先注册并知名的“阿姆斯壮”、“Armstrong”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作出后,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终审判决驳回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11年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英以个人名义在第17类“矿棉板(绝缘物)”等商品上注册了“阿姆斯壮”商标,但事实上根据《尼斯协定》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7类并未有“矿棉板(绝缘物)”这个商品名称,之后,王秀英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使用,但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矿棉吸音板”(也称矿棉板)则是用作室内吊顶装修。阿姆斯壮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其实就是“非金属天花板”,因为该商品的名称、性能、用途等全部指向均是天花板,而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则辩称被控侵权商品是其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棉板”。当然最终法院还是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与阿姆斯壮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
此案反映了实践中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之间较为复杂的关系,而有些企业、个人正是利用这个混淆视听。本案的顺利解决为阿姆斯壮公司在华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集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工作也得到了阿姆斯壮公司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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