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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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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审查质量提高的影响因素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吴琼
 

  摘要:

  本文分析了影响专利审查质量提高的一些因素,分析了其中的利弊,对相关工作方式的改进提出了借鉴性的意见。

  关键词:专利审查、质量

  (一)前言

  在专利的审查和代理实践中,审查员与代理人是审查机构和申请人两方面的代表,在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是经常彼此沟通甚至交锋的对象。然而,在这两种人背后还存在着对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起着重要影响的其他参与者,例如,专利局制定专利审查质量指标的质量控制人员、管理审查员审查业务的各级领导、对各案进行质检对案件审查质量进行评价的质检员、复审委的复审员等。他们的努力工作对专利审查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试图分析其中的利弊得失,以资参考。

  (二)质检和复审委

  各级质检员理论上应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对审查员的审查工作加以检查,其质检结果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然而,各级质检员由于对规定的认识、业务能力、审查偏好、习惯、质检的任务压力等各种原因,可能做出错误或不妥当的质检意见。

  由于质检结果对审查员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质检员的意见对审查员的审查有指导意义和较强的影响力。即使审查员就各案并不认同质检意见,但今后的审查中为避免质检“挑刺”等原因,也会进行调整,本质上也是受到了不小的影响。曾经有过一段时间,代理人与审查员进行沟通的时候,审查员的口头禅就是“这个确实没什么问题/无所谓,但是我怕质检挑毛病”及其类似用语。这样的审查意见容易让外国申请人觉得吹毛求疵或者只关注于语文而不关注实质问题或技术本质。

  这样的结果是审查员按质检员的规定和理解来审查案件,而不是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为准。审查员容易陷入以质检为导向的审查思路。

  因此,应明确专利审查的指导原则是以质检为准还是以审查指南为准。避免上述问题的主要手段是确保质检的质量,使得质检员的质检结论充分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充分经得起推敲。质检员的质检意见更不能朝令夕改让审查员无所适从。这对质检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时质检意见可有可不有,要注意不要矫枉过正,质检员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和意义应有正确的认识。

  类似地,复审委在审理复审案件的时候无形中对前级审查部门产生压力和指导意见。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复审委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理解和把握相对来说,比前级部门的质检员(包括驳回案件的裁决人)要好,相对客观。近期有趋势是前级部门的部分审查员同时作为兼职复审员,这对处理复审案件的积压有很多帮助,但对复审质量的提高可能存在不利的影响。

  (三)以操作规程为准还是以审查指南为准

  按理说,专利审查应以审查指南为准。审查指南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地位。审查操作规程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只是经验总结和流程梳理,起到规范统一部分做法、传播审查经验的作用即可。

  然而,实际操作中,审查员往往直接将审查操作规程当作审查指南来用,就差在审查意见中写“权利要求1不符合审查操作规程第X页第X行的规定”这样的表述了。

  审查员应明确各项文件的法律地位,依法行政,做到审查意见有法可依。对于审查操作规程,以学习和参考的态度来阅读,不应将其作为审查圣经使用。审查操作规程中也存在一些谬误,甚至有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与之矛盾之处。审查操作规程的书写者应牢记自己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否掉下来的标准是审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和做法是否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相违背。应当正视审查操作规程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审查操作规程的质量。

  (四)抓重点还是全面抓

  笔者认为提高专利审查质量是长期的、全方位的工作,而不是一时一事的运动之风。

  以前曾刮起修改超范围之风,严抓修改超范围,即使从技术上完全等同,也难以在表述上进行少许修改。修改超范围的标准应该严格,但不应该刻板和脱离技术方案。如果修改超范围只能看这句话或这个表述方式有没有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出现过完全一样的,那么审查员不需要了解技术,不需要是理工科毕业的硕士博士,只要编制适当的程序代替审查员即可。

  后来又曾刮起客体问题之风,疑似的案件一律先按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评一遍。往往在这样的评述过程中,有些疑似案件就被驳回了。审查员容易被指导来宁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即使后来授权,也至少在时间和经济上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笔者认为不应该在一时主抓某一个法条,造成相关法条的滥用。而应加强业务交流和学习,提高审查员对法条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五)不适当的质量指标

  近期,笔者听闻有个质量指标是中国的授权专利的范围不能大于外国同族的授权专利的范围。笔者并不赞同。

  首先,各国审查实践不同。各国的审查员、审查标准、对比文件、代理人、当时的申请人状况(如诉讼、经济情况)、是否授权代理人自行决定答复方案等各个方面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最终授权的范围大小。这些因素不能完全照搬,那么结果就不能类比。

  另外,笔者推测这个质量指标的出发点可能是希望中国标准比外国标准严格,体现中国审查员的审查能力比外国审查员要强。

  但是,如果中国的授权专利的范围大于外国同族的授权专利的范围,是否可以证明中国代理人的代理能力比外国代理人要强?

  (六)审查业务管理的影响

  审查员发案的数量和种类呈现季节化的规律是不正常的。审查是一个相对不受外界自然环境干扰的工作,不应呈现明显的季节性。大多数情况来说,这种现象来源于审查业务管理。

  例如,曾经出现过的规律是年底驳回多、给申请人的修改机会少(如一通驳回),这可能是审查员年底结案数量不够仓促结案导致的。现在的一个规律是年底的中通有涉及非驳回条款的凑数通知书。例如,实审审查员以前几乎从来不提及的“划界”问题,作为唯一的审查意见出现在中通中。这种撰写方式上的取舍应依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不应该浪费一次通知书的时间和费用。这可能是由于审查员有中通审限需要发出中通或结案,但年底授权额度已满只能发出中通导致的。

  事实上,如果审查员能做到均匀出案,有一定的案件积累形成稳定的循环,应不会为了着急结案而调整工作方式。如果能及时处理通知书的答复,应不需理会中通审限。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需要控制年底授权额度可考虑结转到明年等方式避免不适当的工作结果出现。

  (七)总结

  专利审查不是专利审查员一个人的事,普通的审查员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专利审查质量的提高需要处于各个位置的所有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笔者衷心地希望我国的专利审查事业能够健康地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