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3年9月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其中有若干条提及了“使用环境特征”,并对“使用环境特征”的定义、使用方法和侵权判定效力进行了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22条规定: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23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上述两条规定分别从社会公众以及专利权人的角度出发,在实际应用的时候相互约束。
举例
从笔者所接触到的工作来看,“使用环境特征”比较容易出现在前序部分,而其中又以发明名称(或权利要求主题)出现的几率最大。
假设某一技术方案为带有显示器的遥控器,其核心发明点在于在遥控器上增加了显示器,从而使得用户在使用遥控器时更容易获知当前受控电子设备的状态或参数。
专利权人在针对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时,将独立权利要求写为:
“一种电视机遥控器,包括遥控器外壳、置于所述遥控器外壳内的遥控电路以及与所述遥控电路相连的信号发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遥控器还包括:
置于所述遥控器外壳上的显示器;
由上可以看出,该独立权利要求中,“电视机”只是该发明所使用的一种环境,则该特征为“使用环境特征”。
侵权分析1:
根据该技术方案的本质可以看出,其核心点为具备显示器,而并非应用在某种环境下,但无论由于什么原因,专利权人将“电视机”这一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了,则在该专利授权后,该特征即无法被回避,会被认为是必要技术特征,在侵权判定时也必然会被考虑到。
假设有某A厂家依据该专利生产了带有显示器的万能遥控器,其具备“开关”、“功能一+”、“功能一-”、“功能二+”、“功能二-”、“0”至“9”等按键,该遥控器既可以遥控空调,还可以遥控音响设备等电子产品。
即使该万能遥控器在销售时未宣称其可以用于遥控电视机,在销售后也没有用户将其实际用于遥控电视机,但是由于该万能遥控器可以适用于“电视机”的环境,所以会认定该万能遥控器具备了“电视机”这一使用环境特征,即构成侵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可以适用于”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条件,例如:
1、该万能遥控器允许用户对不同的按键功能进行设置;
2、该万能遥控器上设置的按键具备遥控电视机的可能性;
3、该万能遥控器宣称“万能”,而电视机作为常规受控设备,用户容易想到使用该万能遥控器对电视机进行遥控。
侵权分析2:
从上述侵权分析1的例子中可以看出,《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23条规定的“可以适用于”必须要有非常充分的证据条件方可使用。
假设某B厂家依据该专利生产了带有显示器的万能遥控器,其主要用于遥控电风扇,其具备“开关”、“风速”两个按键,其中“开关”用于控制电风扇的开启和关闭,“风速”用于控制电风扇的扇叶旋转速度。
虽然该遥控器同样具备了显示器,并且也宣称是万能遥控器,但是从该遥控器的按键设置上可以看出其并不具备遥控电视机的基础,所以该万能遥控器并不能适用于“电视机”的环境,因此不会认定该万能遥控器具备了“电视机”这一使用环境特征,即不构成侵权。
总结:
1、基于《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23条判定是否侵权的核心还是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这里需要充分的举证,可能包括:是否有适用的基础、是否有适用的动机、是否有适用的条件等;
2、《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23条的规定只描述了“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也就是说,在使用该条款进行侵权判定时只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而不适用于方法权利要求,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22条却不区分方法权利要求还是产品权利要求,也就是说,若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写入使用环境特征会有比较大的风险,至少不能根据《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第23条进行侵权判定。
以上仅为笔者浅见,如有错误之处,还望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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