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往往会收到不少的官方文件。专利申请所处的申请阶段不同,申请人所收到的官方文件不同。即使在同一个申请阶段,不同的申请,也会收到不同的官方文件。在此,笔者通过介绍几种在检索阶段中欧专局所下发的官方文件,从而使读者对欧洲检索程序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A. 欧洲检索报告(European Search Report,ESR)
欧洲检索报告,是由欧专局的检索部门所开具的。通常由一位检索部门的审查员对一份申请文件进行相关检索并作出检索报告。但是,某些特殊领域或者检索量较大时,检索的审查员可能会增至二名或者三名。
欧洲检索报告,是欧专局在欧洲检索阶段提供的基本官方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列出检索报告出具之日以前欧专局所掌握的、认为与本申请新颖性或创造性相关的文献资料,并把在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文献、在优先权日之后且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献以及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文献区别列出,同时列明这些文献基本信息,包括书面公开日期、非书面公开日期、相关的段落等。欧洲检索报告,基本上与PCT国际检索报告相同,二者都是提供一份早期的可专利性报告,并找出相关的现有技术。
欧洲检索报告,并不是只有一种类型。
1) 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
目前,最常见的,可能要算是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ESR)了。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ESR)是2005年起欧专局增加的一项新的检索报告项目,自此检索报告下发时会随附一份欧专局检索部门对本申请的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书。欧洲扩展检索报告是普通欧洲检索报告或者欧洲补充检索报告与这份可专利性意见书的总称。
2) 不完全检索报告 (Incomplete Search Report)
当欧洲检索部门的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没有满足一些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无法针对该申请作出一份有效的检索报告,可能和技术本身有关,也可能是和主题有关。检索部门会给出不能做出完全检索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2个月的期限内作出回复,要求其指出需要检索的内容。若申请人未回复或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欧专局将作出一份不完全检索报告或者作出无法作出检索报告的声明。该不完全检索报告或声明将在后续程序中,作为检索报告使用。对于未检索的部分,将不能进行实审。这将会限制最终授权的权利要求。
3) 发明缺少单一性的欧洲检索报告
(European search report where the invention lacks unity)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发明的单一性是指专利申请应只涉及一个发明创造或者一组相联可形成一个单一的总创造概念的发明创造。
当检索部门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发明的单一性时,检索部门将针对权利要求中第一个或者第一组提及的发明创造作出一份部分检索报告。如果申请人希望该检索部门针对本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发明创造作出检索的话,申请人应在检索单位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缴纳相关的费用。
4) 欧洲附加检索报告 (Addition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 )
欧洲附加检索报告,是在实审阶段进行的检索报告。根据相关规定,欧专局的审查部门对于未检索的欧洲专利申请不进行审查工作。这就意味着如果在欧洲检索阶段因为单一性或者修改或者限制等问题,导致申请文件的部分内容在进入实审阶段时未经过检索或者在实审阶段被视为未检索,这时就需要启动欧洲附加检索程序。同理,附加检索程序还可能会在异议程序的审查阶段启动。
5) 欧洲补充检索报告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SESR)
欧洲补充检索,是PCT进入欧洲国家地区阶段的一种特殊的检索程序。当一件PCT国际申请进入欧洲时,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该PCT国际检索报告,欧专局的检索部门将作出一份欧洲补充检索报告。如果该PCT国际检索报告是由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补充检索单位来出具,那么该国际检索报告将直接被欧专局作为欧洲检索报告使用,而不再出具一份补充检索报告。
自2005年,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ESR)引入欧专局以来,欧洲检索部门在检索阶段除了要作出检索报告,还需要作出一份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书,作为欧洲检索意见下发给申请人,作出参考。无论检索阶段的欧洲检索报告的形式是如何的,欧专局一般都会下发欧洲检索意见。欧洲检索意见,必须与检索报告中所引用的文件类别保持一致,同时也要与检索报告提出的问题保持一致,如发明单一性问题,检索限制等。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索部门也可能会不作出检索意见。
1) 欧洲检索意见的基础
通常情况下,欧洲检索意见的基础是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人针对不完全检索报告或发明缺少单一性的欧洲检索报告也会作为检索部门考虑的基础。但是,对于PCT申请,因为申请文件在PCT阶段和在进行欧洲地区国家阶段时,都有修改的机会。因此,此时欧洲检索意见的基础就是申请人最新提出的请求。
2) 欧洲检索意见的内容
欧洲检索意见,应该包括本申请不满足欧洲专利授权标准的所有内容,包括实质性的内容和形式性的内容。尽管检索部门对于人体或者动物的治疗方法或者诊断方法也会进行检索,但是因为这些内容不属于可专利性的主题,在检索意见中审查员会指出这些内容的不可专利性。
3) 发明缺少单一性的欧洲检索意见
如果检索部门发现本申请不具有发明的单一性,检索部门将只针对申请文件中的第一个发明创造作出检索报告与检索意见,除非申请人在收到检索部门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额外的检索费。
4) 实审部门对欧洲检索意见的态度
在实审阶段,实审部门的审查员通常都会考虑检索意见和申请人的答复。但是申请人通过在检索阶段和实审阶段提交争辩和修改,也可能改变审查员对于检索意见的态度。同时,国际阶段“扩展检索”(Top-up Search)项目发现的新颖性问题,第三方意见中发现新颖性问题或者其他方式引起审查员注意的新颖性问题都将影响审查员对于欧洲检索意见的态度。当然,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实审部门的审查员也可以完全推翻检索意见中发现和理由。
5) 申请人答复欧洲检索意见
在2010年4月1日以前,检索报告的答复是可选择性的。但是,根据最新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第70a款,申请人必须对欧洲检索意见作出答复。答复期限为自欧专局公布欧洲检索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
对于非PCT的欧洲申请而言,欧洲检索阶段是唯一一次在实审阶段前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欧洲检索意见,有些类似于PCT国际阶段的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但是PCT检索阶段只允许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在欧洲检索阶段,审查员不但会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缺陷,同时也给予申请人修改整个申请文件的机会,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如果在欧洲检索报告下发至申请人之前,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实审请求,这种情况下欧专局在下发欧洲检索报告及意见时,还会要求申请人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那么该申请将被视为撤销。
即使申请人检索阶段提交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但是检索部门不会再对这些修改提供意见。必须等到申请进入实审阶段后,由实审部门的审查员对修改进行审查。因此,欧洲检索意见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官方的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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