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电集团’”申请在第41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使用的第5471405号“范大姐帮忙”商标因引证商标经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程序认定应不予核准注册而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应准予初审公告,并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该商标驳回复审重新做出决定。
至此,集佳为浙广电集团“范大姐帮忙”品牌因他人恶意抢注而走上的维权之路圆满告终。
“范大姐帮忙”是浙广电集团于2004年6月推出的浙江省内最早的民生热线主持人品牌化栏目之一,因由一位知名的范姓女主播主持而得名,最初作为《城市新闻》中的一个板块出现,经过一年多的播出,于2005年7月成为正式的独立栏目。该栏目一经推出,便在广大老百姓、特别是浙江省内观众当中树立了极为良好的口碑,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
2006年4月5日,浙江德清人氏何新根(以下称“第三人”)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项目上抢注第5265533 “范大姐”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浙广电集团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间,以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依据对其提议异议。经过异议复审,商评委最终裁定浙广电集团主张第三人抢注的证据不足,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浙广电集团对该裁定不服,委托集佳刘文彬律师、商标代理人谢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集佳代理律师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案情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范大姐帮忙”是否已经成为浙广电集团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评审中,其提交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可以证明“范大姐帮忙”系浙广电集团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但确有在诉讼中补强之必要。为此,集佳代理律师指导并与浙广电集团工作人员通力配合,搜集整理了大量的关于浙广电集团及其下属钱江频道在“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项目中在先使用“范大姐帮忙”品牌并有很大影响的证据。
在开庭过程中,结合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补强证据,集佳代理律师不仅充分论证了“范大姐帮忙”系浙广电集团及其下属频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被异议商标“范大姐”与“范大姐帮忙”构成近似商标且核定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等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而且从第三人系浙江德清人氏、对在浙江省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范大姐帮忙”电视栏目应知明知,且第三人还申请注册过“黄宏”、“宋祖饮”等商标方面充分论证了第三人的抢注恶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集佳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对浙广电集团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范大姐帮忙”的恶意抢注,应不予核准注册,判决商评委重新就该商标异议复审做出裁定,在维护浙广电集团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其自己申请注册该品牌获准注册扫除了在先权利障碍。
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浙广电集团在后补充申请注册的第5471405号“范大姐帮忙”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做出了本文开头所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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