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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75期(2014.07.12-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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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背景技术中的技术“陷阱”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曹威
 

  由于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产生之前现有技术中并不只存在一种技术方案,因此在撰写背景技术时,我们通常会用到一种撰写方式,即技术演进的方式,来逐步引出最接近发明/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而按照这种技术演进方式撰写的背景技术是否无形中为发明/实用新型方案埋下了技术“陷阱”?

  本文针对这种背景技术撰写方式,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与读者分享。

  现举一个抽象的例子:

  现有技术包括两套方案:方案A和方案B。方案A存在缺点A1,方案B可以解决缺点A1,但是方案B存在缺点B1。

  如果按照技术演进的方式撰写,那么可能的描述方式为:

  现有一种方案A,存在缺点A1。现有技术提供了一种可以解决缺点A1的方案B,但是方案B存在缺点B1。

  在发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即是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B1。

  基于上例,按照这种技术演进的方式撰写背景技术时,发明/实用新型方案要解决方案B的缺点B1,那么是否同时也需要解决缺点A1?

  我们知道,技术问题越多,相应的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应包括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越多,从而会导致对应的保护范围越窄。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显然,按照这种技术演进的方式撰写,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即是会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问题一是我们容易理解的,在此不再多说,下面就其他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二:

  按照技术演进方式撰写背景技术,关注点往往聚焦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B。从而在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往往只考虑了能否解决缺点B1的技术特征,可能导致确定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能解决缺点A1,从而使得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三:

  基于上述问题二,由于按照技术演进方式撰写背景技术,关注点往往聚焦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B,因此,读者在阅读时,也同样会产生这样的阅读误导。

  若独立权利要求只包括了解决缺点B1的技术特征,按照这种阅读思路,读者反而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有可能,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也未考虑到这一点,将发明方案按照目前的申请文本授权,那么无效请求人是否就可以拿这一点对本发明进行无效?

  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之四:

  由于发明方案本身的特殊性,可能能够解决缺点B1的必要技术特征也能够同时解决缺点A1。此时独立权利要求不会存在问题,而后续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导致独立权利要求添加了部分技术特征。但是添加部分技术特征后能够解决缺点B1,却不一定能够解决缺点A1。

  那么此时就有可能出现,审查员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够解决缺点A1的问题,不接受对权利要求做出的修改;或者审查员接受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以修改后的申请文本授权时,无效请求人是否可以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够解决缺点A1的问题,对本发明进行无效?

  笔者对上述几个问题存在的客观性以及合理性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

  上述几个问题的关键点为:独立权利要求是否需要同时解决方案A的缺点A1。

  从逻辑角度来看,这似乎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从技术发展角度来看,正如TRIZ理论的八大技术系统进化法则之一:S曲线进化法则中所述。一个技术系统的进化包括婴儿期、成长期、成熟期以及衰退期4个阶段。如下图所示,一个技术系统(如系统A)进化完成这4个阶段后,必然会出现一个新的技术系统(如系统B、C)来替代它,如此不断替代,就形成S曲线族。

  

  结合上图可知,技术发展并不是递增发展,而是曲折性发展。假设本发明的方案为C,那么方案C是在方案A以及方案B之后出现的,方案C是一个更高水平的发明结果。而方案C可以解决最接近其的现有技术方案B的缺点,但不一定要解决方案A的缺点,或者方案C能够解决方案A和B的缺点,但是其本身可能存在方案A和方案B不存在的缺点,这都是技术发展过程允许存在的。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是否需同时解决缺点A1,按照上述分析可知,也不尽然。

  如若上述几个问题导致审查以及无效请求的发生,我们也可以按照上述技术发展的分析进行意见陈述。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一个发明名称为“便携终端的显示控制方法及便携终端”的专利申请中,背景技术中提到:为了更好的展示笔记本电脑显示功能,现有技术中已经出现双屏笔记本电脑,包括主屏以及辅屏,辅屏用于辅助主屏进行显示(第一个现有技术)。由于现有笔记本电脑的显示屏通常为液晶显示屏,液晶显示屏本身比较厚重,通过液晶显示屏进行显示输出将难以满足轻便的需求。为了满足轻便的需求,现有技术中已经出现了用投影屏替代液晶显示屏的方案,该方案通过内置于笔记本电脑中的微型投影模块来实现投影显示。通过在便携终端内设置投影模块,并将液晶屏替换为主屏,以实现对显示内容进行投影显示的便携终端(第二个现有技术)。但是这种便携终端要求主屏与主机垂直,即符合投影模块的正常投影角度才能对显示内容进行投影,一旦主屏转动时,则无法进行正常投影。

  基于该背景技术,原始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便携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投影屏、主机和传感器,所述主机内设置有投影模块和显示控制模块,所述传感器及所述投影模块均与所述显示控制模块相连,

  所述显示控制模块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主机输出的图像;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传感器返回的所述投影屏与所述主机之间的投影角度;

  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投影角度计算对所述图像的投影参数;

  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投影模块将按照所述投影参数调整后的图像投影至所述投影屏。

  由于投影屏与主机之间的角度不必固定,而是可以根据投影屏的旋转角度得到对图像的投影参数,从而使得便携终端可以按照投影参数投影输出正常图像。

  该案在后续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该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版本授权,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添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便携终端的主屏为LCD显示屏,所述主屏的非LCD显示面上设置有作为辅屏的投影屏,所述辅屏在使用状态下,从所述主屏上水平伸出,并绕所述辅屏与主屏的连接轴旋转”。

  可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便携终端仍为一个双屏终端,那么其是否就不能解决背景技术中第一个现有技术存在的便携性问题呢?

  而参照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理解的是,修改后的主权的技术方案仍然是一个更高水平的发明结果,其是符合技术进化法则的。是技术发展所允许的。

  当然,仍以上述便携终端的例子为例,无效请求人若针对该案就主权未解决技术问题而对其进行无效,除了可以按照上述技术发展的分析进行意见陈述。我们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答复。例如,如果主权的修改是针对创造性问题作出的,那么专利授权的最终文本包括申请文件、意见陈述书以及对比文件。此时,我们就可以论述最接近本发明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提供的现有技术,而非背景技术提到的现有技术,是否就不存在未解决技术问题的问题了。

  以上笔者通过自圆其说的过程,向大家阐述了以技术演进方式撰写背景技术可能引发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若以技术演进的方式撰写背景技术,可能就会增加不必要的审查和处理流程,且这种自圆其说是否可以被接受,也是未知的。因此以技术演进的方式撰写背景技术,仍是存在潜在的技术陷阱。

  在撰写背景技术时,我们通常要求“只需要对那些存在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现有技术进行介绍即可;而那些并不存在所述技术问题的现有技术,虽然其也属于相同技术主题的现有技术,但是,由于该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并非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该技术和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不相关,我们无需对其进行介绍。”除了不增加读者不必要的阅读负担,以避免一些读者难以抓住方案的重点等外,还可能会存在本文中所提到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拙见,难免不成熟,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