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清楚地表述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专利审查员及广大公众容易理解,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必要的时候,说明书可以有附图。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化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目前,代理人对于附图的理解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应文字内容甚至直接拷贝文字内容进行画图;
第二层次,能够以“直观”、“形象”的要求进行画图;
第三层次,能够在考虑“直观”、“形象”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附图的补充作用。
笔者理解,所谓“补充”,指的是:说明书附图能够作为文字内容的补充,从而拓展“说明书记载范围”。
根据审查指南中记载,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说明书附图能够拓展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下面结合几个例子来说明说明书附图如何拓展“说明书记载范围”以提高授权概率。
1、从说明书附图中推导出说明书文字部分未记载的内容,拓展了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扩大修改空间。
案例一:
申请号为96198841.X的申请文件在审查阶段将发明名称由“无线通信系统中移动站的活动控制”改为“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系统”,但是申请文件的公开版本和授权版本中均未出现“准备电平”这一概念,基于这一点无效请求人以修改超范围为理由请求无效。
通查申请文件的公开版本和授权版本,确实未查找到“准备电平”这个概念,不过从原说明书附图6a-6c所示移动站的工作原理示意图中可以看出每个步骤均体现为控制移动站在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下的活动模式,与附图对应的说明书描述也证实控制移动站活动模式与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准备电平相对应,因此,发明名称中的 “准备电平”必然指的是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活动模式”,无效理由被否决。
试想如果说明书附图中未给出上述图6a所述移动站的工作原理示意图,而说明书中又未定义“准备电平”,那么“无线通信系统中移动站的活动控制”的发明专利在无效请求过程中极有可能因为修改超范而被无效。由此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说明书附图几乎是“图形化的文字”,其可以拓展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记载范围,即使说明书中未能给出相应的文字描述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也可以充分考虑说明书附图所示内容毫无疑义的推导。
因此,申请人可以以所推导出的内容添加作为答辩点,充分证明申请人将该申请文件的主题从“无线通信系统中移动站的活动控制”改为“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系统”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以说明书附图为基础,完善说明书文字部分。
案例二:
一种倒车镜防护罩,包括:采用弹性物料的主体(11),主体(11)一端具有向防护套里侧折叠的收口收边(12),收口收边(12)相对的另一端为圆弧形;主体(11)具有倒车镜的镜面开口(13),镜面开口(13)具有镜面收边(14),镜面收边(14)上还具有收纳带(15)。
在实审阶段,审查员认为该方案中收纳带的功能是为了使防护套主体更好的贴服倒车镜的壳体,并且在镜面收边上增加收纳带是惯用技术手段。虽然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文字部分未记载收纳带的功能,但在说明书附图中提供的防护套使用流程图中可以得出收纳带的实际功能,防护套的使用流程图如下:
第一个附图:将防护套套在倒车镜上;
第二个附图:利用收纳带将遮盖镜面右半部分的布料收缩在车镜面与车镜壳之间的缝隙中(虚线表示缝隙,粗线条围起部分为镜面,粗线条与外围细线条部分围起部分为布料);
第三个附图:利用收纳带将遮盖镜面下半部分的布料收缩在车镜面与车镜壳之间的缝隙中(虚线表示缝隙,粗线条围起部分为镜面,粗线条与外围细线条部分围起部分为布料));
第四个附图:利用收纳带将其余遮挡镜面的布料收缩在车镜面与车镜壳之间的缝隙中,这样整个镜面露出,第四个附图就是一个倒车镜的主视图。
上述四个附图展示了防护套的使用过程,要从第一个附图到第四个附图将镜面全部露出,则需要利用收纳带将第一个附图中罩在镜面上的布料收缩到缝隙中。即申请人可以从上述四个附图可以推出收纳带的功能,从而增加了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对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进行了有效补充,拓展了说明书记载范围,这样在答复过程中可以将说明书附图推导出的内容作为答辩点。
3、针对出口的软件案件,附图中的硬件元素能够增强方案的可专利性。
从1992年开始美国对软件专利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定基准为:如果一个计算机程序能产生一种技术性效果,这种效果超越了计算机程序(软件)和计算机(硬件)之间常规的物理性交互,则该计算机程序具有可专利性。欧盟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上,则由欧洲专利公约中指出的对脱离硬件的软件不授予专利改为具有技术贡献的计算机程序具有可专利性。
但是承载计算机程序的载体就是一个硬件,其实施离不开硬件支持,相应的证明计算机程序具有技术贡献的难度远高于软件需要硬件支持的难度。并且国内一些公司进欧美的专利曾由于申请文件中未出现硬件附图被判定为纯软件案件被驳回,因此进欧美的软件案件需要添加硬件附图,提供硬件支持,这样在审查时可以降低由于纯软件被驳回的可能性。软件案件的硬件附图可以为如下附图:
在附图中除了集成有软件功能的CPU,还给出了其他硬件,如存储器、RF电路以及喇叭,这样申请文件中不再单一包括虚拟装置的框图,还提供了可以执行软件功能的硬件附图,为软件案件提供了硬件化支持。
综上,为使说明书附图起到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作用,建议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不要删除或遗漏发明人提供的附图,可以基于申请人提供的形象的附图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或者在申请人未提供附图的情况下,依据说明书文字画出附图后,反过来考虑还需要提供哪些附图,并结合添加的附图完善说明书文字部分,这样可以较充分的体现出发明点,降低遗漏发明点的几率,并为审查阶段以及后续的无效阶段的答辩提供支持。
以上是笔者结合实际经验,关于说明书附图作用的一些总结,难免有偏颇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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