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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86期(2014.09.27-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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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行为保全成为专利维权的重要手段
文/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李洪江
 

  9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萨中国公司)的申请分别向两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二航局公司”)、中交隧道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交隧道局”)发出两项诉前禁令民事裁定【(2014)鄂武汉中知禁字第0002号、0003号】,责令两被申请人二航局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新港阳逻港区三作业区一期起步阶段工程1标项目、中交隧道局位于湖北省武汉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汉口至阳逻江北快速路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侵权,并查封其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

  据代理该案的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律师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向工程施工方发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被控侵权工程简介

  武汉新港阳逻港区三作业区一期工程项目是武汉新港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促进湖北省内水运跨越式发展、成为“水运强省”的必要性工程。

  湖北省汉口至阳逻江北快速路工程项目是连接武汉市汉口中心城区和新洲阳逻开发区的一条快速道路,它将作为城市快速路网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汉口主城与阳逻开发区客货交通的快速通道。

  三向土工格栅简介

  坦萨中国公司作为“三向土工格栅”中国发明专利(ZL03154700.1号)的独占实施许可人。

  “三向土工格栅”作为ZL03154700.1号中国发明专利产品,成为软地基加固的重要土工合成材料,铺设于土壤表层以下,用于各种堤坝和路基补强、边坡防护、洞壁补强,大型机场、停车场、码头货场等永久性承载的地基补强材料。

  法院签发诉前证据保全裁定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由两被申请人持有,如果不及时进行证据保全,被申请人随时可以将被控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铺设于路基之下,以后将难以取得。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武汉中院签发【(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60、00461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并提取两被申请人持有的被控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样品。

  法院签发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武汉中院对上述两项目使用的部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初步比对分析认为:两被申请人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使用的“三向土工格栅”与涉案专利相应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已经涉嫌侵犯涉案ZL03154700.1号发明专利权。因被控侵权产品目前正存放于被申请人施工项目现场,一旦进行铺设便难以拆除,如果不责令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其使用行为,将会给申请人坦萨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申请人已经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了有效担保,且责令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当准许申请人的诉前禁令申请。

  最终,武汉市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ZL03154700.1号专利权的行为,并查封其施工工程项目中未使用的“三向土工格栅”产品。

  申请人坦萨中国公司代理律师李洪江介绍,由于申请人坦萨中国公司可以应被申请人的请求立即供应足量的“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产品,因此并不存在影响施工工程工期的问题,也就是说,申请人坦萨中国公司的诉前禁令申请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促进意义。武汉中院向工程施工方发出的首个诉前禁令,为工程施工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维权措施增加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