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审理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较为常用的审查方式,其对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具有重要影响。实务中,无效宣告当事人除应当重视无效案件的实体内容外,还应当特别注意口头审理的出席人员的资格问题,以避免因出庭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出庭或者虽出庭但庭上陈述的意见视为未发表,影响到无效案件的正常审查。
参加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别:一是当事人自己参加,二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参加口头审理,依据当事人的性质不同,需要携带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同。
对于自然人而言,自己参加口头审理的,携带好个人身份证明即可,个人身份证明旨在证明出庭人员的当事人身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等。
对于法人而言,由于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手足”,无需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参加口头审理,仅携带好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比如,营业执照、所在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即可(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口头审理,视为公民委托,需要出具所在单位的委托书)。
对于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因此,其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参加口头审理,无需授权委托书,但需要携带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如果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又包括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和委托一般公民参加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需要携带的资格证明文件也不尽相同。
对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应当指派该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携带预先填写好的复审委专用格式文件《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以及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如果在口头审理之前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对于请求人)或者提交答辩意见时(对于专利权人)已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则不用再次提交委托授权书。由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已相当于身份证明,因此,专利代理人无需再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但是,在实务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或答辩意见书时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或者还需要增加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另行指派专利代理人,对于新指派的专利代理人应当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于委托公民代理的,专利复审委并未提供专门的授权委托书表格,参加口头审理的公民应当提供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委托公民参加的特定案件,以及委托的权限,特别代理的,还应当列明各个具体的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无效宣告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解或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上述内容介绍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出庭人员资格审查的一般情况,在实务中,还可能会遇到许多特殊问题,下面罗列实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及处理方式,仅供参考。
1、专利代理人能否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加口头审理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代理人具有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的义务,不得自行接收委托或者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由此可见,专利代理人绕过专利代理机构以专利代理人名义接收专利代理业务,或者脱去专利代理人身份而以普通公民身份从事专利代理有关业务,均违反上述规定。因此,专利代理人不能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加口头审理,否则,将可能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条的规定受到惩罚。在实务中,专利代理人以公民代理身份参加口头审理,且声明未收取费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限于自身仅具有审查委托手续的职责,可能允许其参加口头审理,但是,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权复查公民代理委托书,进而向代理人协会等有关处理机构进行举报。
2、代理机构中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而没有执业证的人员,能否以专利代理人身份参加口头审理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由此可见,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不能以专利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口头审理。实务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核实专利代理人身份时,也主要是核查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而不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实务中还可能存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专利代理人正处于年检期间,执业证已上交代理协会,这时专利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应当主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情况,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代理机构中非专利代理人能否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加口头审理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收委托人的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因此,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应当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而不能是非专利代理人,无论该非专利代理人是以专利代理人身份还是公民身份参加,应当均不被允许。
4、专利代理人能否以另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身份参加口头审理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严格禁止专利代理人同时在两家以及两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因此,当专利代理人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时,只能以该代理机构的名义参加口头审理,而不能再以别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参加口头审理。
5、共同专利权人能否分别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共同专利权性质上为共同共有,共同专利权人可以分别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是,在不同的共同专利权人各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接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其他共同专利权人的委托。换句话说,如果共同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之一委托了某专利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还不够,该专利代理人还应当取得共同专利权的其他所有专利权人的授权,这样才具有出席口头审理的资格。
6、中国人或者中国单位能否委托外国人参见口头审理
根据目前的规定,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委托公民出席口头审理,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该权利非经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制,即应当允许当事人行使,也即中国人或中国单位可以委托外国人参加口头审理。与此相仿的情况是外国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者中国人参加口头审理,这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该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其可以委托中国人或其本国人参加口头审理,否则,仅能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7、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代理人的数量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由于该规定仅仅位于专利代理业务部分,主要是对专利代理业务进行的限制,因此,一般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并没有限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代理人的数量,也就是说,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代理人的数量可以为两名以上。在今年(2014年)上半年之前,实务中当事人一方出席口头审理的专利代理人数量超过两人的,也被默许。但最近发生了变化,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严格控制参加代理人的数量,即不允许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代理人超过两名。这里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多家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似可见,当事人可以委托两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专利代理人的数量严格控制不超过两名,但也将可能导致参加口头审理的专利代理人总人数超过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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