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几率较大,主要是因为商标缺乏显著性,或指定商品或服务不规范。下文仅对因商标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进行分析。
那么,什么样的商标在泰国会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一、商标组成过于简单
根据泰国商标审查标准,如果商标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不能够发音,且未进行设计,应当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如申请商标因商标组成过于简单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复审:争辩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放弃专用权,或争辩该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一般情况下,争辩商标具有显著性复审成功的几率较小。
因此,在泰国,如果申请商标由三个左右的简单字母组成,且不能发音,字体一定要体现较明显的设计,增强商标的显著性。
二、商标中包含颜色或数字
根据泰国商标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中包含颜色、数字的部分均属缺乏显著性,需放弃相关部分文字或数字的专用权。如,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一”,就收到了驳回通知,申请人在复审时同意放弃汉字“一”的专用权后,该商标即获准注册。
三、商标组成文字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
泰国审查员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要求较高,且常对商标构成进行拆分理解。因此,经常会因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或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而驳回。
1、含有中文的商标
因为泰国审查员和商标局工作人员并不精通于中文,他们往往依赖于词典的生硬翻译来判断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因此具有片面性,往往比较牵强。如:含有中文“安”字的商标,用于第44类的医疗服务上;含有中文“记”字的商标,用于第28类的游戏器具和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上;含有中文“锦”字的商标,用于第12类的运载工具上,都会被泰国审查员认为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争辩商标中的中文含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没有关联,克服驳回的可能性较小。商标申请人有两个选择:一是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放弃商标中部分文字的专用权;二是通过提供使用证据来证明该商标已通过大量的使用获得显著性。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商标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式进行复审。
需要注意的是,放弃商标中某汉字的专用权,仅是指申请人对商标中该汉字不享有排他权利,并不会影响该商标整体在泰国的注册和使用。如要通过提供使用证据来证明该商标已通过大量的使用获得显著性,申请人需要提供自申请日起前5年该商标在泰国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这些证据材料包括:
1)该商标在其他各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证明商品出口泰国的发票或提单;
3)证明商品在泰国销售的发票或合同;
4)在泰国的各种广告或推广材料,包括报纸、杂志、宣传手册、户外标志、橱窗展示、商业展览等;
5)在泰国各种广告宣传的发票(比如电台广告或电视广告发票);
6)泰国的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联系方式。
请注意,以上证据必须体现在泰国销售和使用,而且最终的证据材料需要以公证声明的形式提交。
2、含有英文字母的商标
根据泰国审查员一般会将商标组成要素拆分开来进行审查,并将拆分后商标的各个要素从发音、含义等各个方面与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联合比对分析。如果拆分后各个组成要素的发音、含义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有任何联系,官方则会视为商标具有描述性,从而基于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绝对理由下发驳回。
对于英文商标,如果其中包含有含义的英文单词,泰国审查员往往会将商标中的英文单词和臆造词拆分开来进行审查;如果英文商标本身为无法拆分的臆造词,审查员会根据能否发音,将其拆分为几部分进行审查。拆分后,审查员会将该商标各个组成部分的英文含义与该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进一步比较,如果审查员认为该商标的某一组成部分对指定商品具有描述性,就会驳回。
根据泰国商标审查实践来看,通过争辩进行复审的成功把握不大。申请人可尝试通过放弃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争辩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的方式克服驳回;也可尝试通过争辩题述商标已被长期大量使用,获得了一定显著性的理由来克服该驳回。
遗憾的是,在泰国虽然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比较高,很容易因商标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申请人却无法在提交申请时即声明放弃部分文字的专用权,只能等官方驳回后,在驳回复审时放弃。因此,建议商标申请人在设计商标图样时,对商标各个组成部分的显著性进行充分的考量,避免申请后因商标显著性不强产生种种问题。
总之,一个有创意、设计感十足的商标会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增强该商标与其他在先商标的区别,降低被驳回的几率,为商标申请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与其被动复审,还不如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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