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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01期(2015.01.24-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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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及公知常识评价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的答复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所  尹君君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专利代理人经常遇见采用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即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结合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公知常识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中有涉及公知常识,相关内容如下: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在对“公知常识”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审查员在没有任何证据时经常主观的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若与审查员正面争辩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则较困难。此时可以从侧面切入进行答复,有效的说服审查员,具体的几种答复方式如下:

  1、发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

  在操作规程第四章第一节中明确指出,认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但问题一经提出,其解决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此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如此在进行答复时,只需说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易发现得即可。

  案例一:

  权利要求1:一种冰箱,包括冷藏室和门搁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于所述门搁架上的开瓶环。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人们开启啤酒瓶时寻找开瓶环较浪费时间的问题。虽然冰箱的门搁架和开瓶环本身均为公知常识,但是冰箱的门搁架属于电器技术领域,开瓶环属于日用品技术领域,两者完全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两个领域的的技术人员在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时,都没有任何动机将上述技术问题归结为冰箱本身的缺陷,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实际上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公知常识能否与对比文件结合

  在很多情况下,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是不存在公知常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如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时根本不会意识到公知常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加不会想办法解决公知常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时没有任何动机将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相结合。

  案例二:

  权利要求1:一种脱硫催化剂加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个加药装置本体,所述加药装置本体包括:加药箱、脱硫液加入管以及布置于所述加药箱内的蒸汽加热管道,所述蒸汽加热管道位于加药箱内的部分上开设有多个蒸汽喷口。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提供的加药装置主要用于将催化剂即脱硫液加入煤炭脱硫反应装置中,煤炭的脱硫反应中,催化剂温度维持在40℃左右,可以大大提高催化剂的活化效果,有利于脱硫效率的提高。因此上述加药装置中含有蒸汽加热管道以此提高催化剂的活化效果,而审查员认为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在评述上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审查员提供了对比文件,对比文件提供了石灰石-石膏湿法多种污染物同时脱出的装置,该装置先对锅炉的烟气进行增压,然后进入喷淋塔中进行喷淋使得吸收液与烟气混合,烟气经过除雾器和石膏浆液泵最终从烟囱排出。由上可知,对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方案主要对烟气中的污染物进行排除,对烟气进行污染物排除的过程并不需要加热,相反烟气本身就具有一定热度,对高温的需要排出的废置烟气进行加热反而不利于污染物的排除且浪费热量。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结合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然而综上可知,对比文件与蒸汽加热管道的特征完全没有必要结合,也根本不可以结合,一旦结合,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中会严重影响污染物的脱出,违背了对比文件的发明目的。因此审查员的结论是不合理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3、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其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技术问题通常会有多种解决手段,如此可以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思考面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一般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的方向有哪些,其选择解决问题的惯用手段有哪些,即在答复时说明现有技术中针对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是什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与上述公知常识相比有何不同,进而证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公知常识。

  案例三:

  权利要求1:一种拉丝漏板的底板与漏嘴的焊接工艺,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底板分为左右成组分布的区域,每组区域包括左右分布的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

  所述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内焊接漏嘴的焊接走向方向相向进行。

  由上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在于将底板分为多组区域,每组区域包括左右分布的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且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漏嘴焊接走向相向进行,如此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残余应力和焊接变形相互作用,达到互补的效果,使得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所在的区域内焊接结构的变形得到控制,进而有效地控制了焊接过程中漏板底板的变形问题。而审查员在评述创造性时直接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

  此时可以说明在面对底板变形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采取的惯用技术手段为隔一列焊接一列或者待第一列冷却后再进行下一列的焊接,而不会想到将整个底板分区域,通过每个区域内的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漏嘴相向焊接解决每个区域内的变形问题。如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动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涉及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审通看似难度很大,感觉无从下手,但是我们可以从侧面切入,分析审查员采用的公知常识评价的一些漏洞,进而从侧面进行答复。以上仅为笔者就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方式的一些探讨,如有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