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备受各国瞩目,不仅在经济上迅速腾飞,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快速发展。近期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优先权声明
韩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接受优先权声明,即在其它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韩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关于要求优先权,根据原审查指南,审查员对商标和商品是否相同审查得非常严格,但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允许因不可避免的变化而导致的商品/服务不同,删除或修改商标或商品的次要部分。此变化是基于韩国知识产权局认为各国的法律不同可能会导致某些变化。
二、商标修改
原审查指南允许申请修改商标图样中明显的错误、删除次要部分、或调整大小。但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进一步允许对于商标中符号、文字、图形等商标图样的描述进行修改。上述规定也适用于3D商标、全息商标、动态商标、或其它视觉识别商标,但修改限于原始商标范围内。
三、指定商品/服务中使用外文或第三方注册商标
原审查指南仅简单提到:韩语描述商品/服务时,申请人可以偶尔在商品/服务后使用“()”,其内可注明中文或其它语言,以便进一步阐明商品/服务含义。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韩语商品/服务后带“()”内含外文,审查员将审查该外文,若该外文超出了指定韩语商品/服务的范围或含义明显不同,将下发审查意见。同时,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商品描述中包含第三方的已注册商标作为通用术语,将被认为过于宽泛或不明确,例如,在申请中指定商品“computer programs for us on iPhones”(即“用于iPhone的计算机程序”),将不被接受。
四、审查商品/服务可注册性的时间
原审查指南规定,韩国知识产权局列明的可接受商品/服务列表一旦变化,审查员需根据最新的商品/服务列表进行审查,即以审查时的可接受商品/服务列表为准,而不是申请人申请时可接受的商品/服务为准。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商品/服务的可注册性,以申请人申请时的可接受商品/服务为准,新增加进列表的商品/服务仅适用于其生效后提交的申请。
五、地理标志保护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在现有韩国-欧盟自由贸易协定提供的地理标志保护基础上,进一步保护即将生效的韩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提供的地理标志。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韩国知识产权正向着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值得各国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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