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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07期(2015.03.14-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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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通信领域撰写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部  张梅
 

  目前,全球专利的分布情况按国家排位来分非常多,总体上像日本、美国、韩国这些传统上的专利大国依然占据了前列,让我们欣慰的是,相对而言我们国家的专利数量以及排位比较靠前。众所周知,一个企业要想站得住脚,必须有自己的独有核心技术。近十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大力扶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通信系统开发工作,并制定相关保护政策。在国内,知识产权已逐渐形成市场上的主流,极大鼓励企业在技术上创新,使得我国具备一定实力与国外相互交换技术,通过技术转移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样既能使我们民族企业发展壮大,也能摆脱我国移动通信在标准体制和移动设备方面受制于人的不利局面,为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作出贡献。并且,移动通信领域是非常活跃的领域,对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作一个比较保守的估计,我们到2015年,有几千亿的一个巨大市场,所以它绝对是对我们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一个领域。

  近年来,我国的大型企业或科研单位比较重视对移动通信专利的申请工作,国内通信领域的领头羊也极为重视专利的申请,并不断加强企业研发人员的专利意识。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专利申请领域,一份高质量的申请文件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权利要求书更是重中之最,下面便对如何完成一份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阐述:

  第一、我们要明白的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得到”:权利要求没有从说明书中扩展,其范围应当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例:权利要求中:所述通信系统是GSM移动通信系统。

  说明书中:该发明中所说的通信系统是GSM移动通信系统。

  则概括得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在说明书所记载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扩展。其中,“合理的扩展”是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可以理解的是,“公开的”实际上等于“记载的”+“能够概括出的”。

  例:权利要求中:该通信系统是移动通信系统。

  说明书中:本发明中所说的通信系统是GSM移动通信系统, CDMA移动通信系统, GPRS移动通信系统等其他移动通信系统。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第二、要明确权利要求的概括方式。

  1、上位概念概括。

  例如:权利要求中用“气体激光器”概括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

  注意: 用上位概念概括一些下位概念时,必须利用下位概念的共性。

  2、并列选择方式概括。

  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

  例如: CDMA移动通信系统或GSM移动通信系统

  并且,采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时,不得用上位概念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

  3、功能性限定。

  对特征进行功能性限定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例如将“可拆卸摄像头”概括为“可拆卸模块”,等类似的特征。

  a、功能性限定的一般性要求。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b、功能性限定的概念:指权利要求的某一特征至少部分地采用它所要实现的功能、特性或效果,而不是用其具体结构或步骤来限定。包括:部分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纯功能性权利要求。

  c、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理解: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例如:一种数据处理设备,包括:

  数据输入装置,用于输入数据;

  处理装置,用于处理所输入的数据;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所输入的数据和处理后的数据;

  显示装置,用于显示数据。

  d、通信领域中功能性限定的普遍性。

  I. 在涉及系统结构的权利要求中经常使用功能性限定;

  II. 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权利要求=现有技术+发明点;

  现有技术的表现形式:功能性限定的特征;

  发明点的表现形式:非功能性限定的其它结构特征,或现有技术的组合。

  第三、权利要求表述清楚。

  1、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2、简要:除技术特征外,不应当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对发明原理、发明目的、商业用途的描述等,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

  特别需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的权利要求。

  第四、从属权利要求的重复限定。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从属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实际上并没有给从属权利要求实质增加任何技术特征,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3、进一步限定后的保护范围未作任何改变,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所述轴承可以由金属制成,也可以由非金属制成。”,该权利要求所要进一步限定的是轴承的材料,由于金属材料以外的都称为非金属材料,该权利要求的描述相当于轴承可以采用任何材料,导致进一步限定后的保护范围未作任何改变,导致造成重复限定。

  4、进一步选择技术方案而非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XX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氯或溴或碘。”从属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氯。”,此处便造成了重复限定。

  综上所述,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首先要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明白现有技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意义,然后需要对其他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一言以蔽之,只要进一步限定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被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即不是重复限定的,则都有可能起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琪,专利法

  [2] 《中国专利代理》杂志2009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