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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17期(2015.05.23-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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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放宽商标申请日审查标准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杜燕霞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针对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以上条款基本确立了我国商标保护中的“注册在先原则”,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即审定公告注册申请日较早的商标,而驳回申请日较晚的商标,哪怕是晚了一天。此外,在申请日为同一天的情况下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即,若在同一天申请的商标,那么需要申请人依次通过提供使用证据、协商、以及抽签的方式来解决冲突、确认权利。以上制度的设置,貌似非常公允,但笔者认为仍有其不合理之处,具体论述如下。

  如果两件商标申请人均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那么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是无可厚非的。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也符合自然规律。如果两件商标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申请商标,那么仅仅通过申请日的先后来确认权利归属,显得法律有些不近人情。尽管商标法规定了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但对于异议和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对于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在先商标使用人而言,一般情况下自身权利无法得到救济。那么,应该如何设置制度才是合理呢?笔者认为,在一些案件中,商标主管机构应当把申请日的审查比较标准适当放大,例如申请日前后不超过一周的,均应当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这样可以适度保障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利益。

  商标注册申请日,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并不是其决定进行商标注册的日期,而是具有一定的偶然因素。商标注册申请,自申请人做出决定或确定意向之后,可能经历联系委托代理、表格填写、寄送文件、缴纳费用等较多的流程,而这一流程对于一些边远地区的申请人、或是不熟悉商标业务的申请人而言,可能耗时更长。那么,这段时间内,若商标申请人保密不周的话,可能被他人乘虚而入。

  若申请人商标尚未投入使用,那么对于申请人而言,损失的仅是商标的设计费(如果有的话)、商标的创意来源或是灵感。然而,若商标已经在一段时间内投入使用,那么若商标注册不成,对于申请人而言,还损失了商标使用或是宣传的投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非常多企业希望自己的商标在申请之前,先被“市场检验”一番,对于市场反馈好的商标,方提交注册申请。因此对于商标申请前的使用,还是较为普遍的。商标主管机关应当适当考虑这个普遍现象,在比较商标申请日的同时,同时审查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为了避免商业信息泄露而导致商标申请人的商标“被窃”,同时避免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注册申请被在先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所阻,法律应该给予使用人一些“倾斜的天平”,放宽申请日的审查标准。

  如何放宽申请日的审查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商标实施条例》的做法。例如,对于申请日前后相差不足一周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数件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书面通知全部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审定并公告申请日在先的,驳回申请日在后的。若同一天使用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那么,为了保护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是否需要把比较“申请日”改为比较“申请月”呢?笔者认为大可不必。首先,“申请月”的时间幅度过长,将大大地增加审查员的工作量,同时不可避免地将延误注册流程。因此,笔者认为采用申请日在一周或是两周内的标准比较合理。不过具体的标准的确立需要立法机关进行严密的考察和计算。此外,如果遇到商标完全相同,且商标显著性非常强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依职权适当放宽申请日的审查标准。例如,针对个案,若审查员认为有必要,对于申请日前后相差一个月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依职权适用以上商标确权的规定。此外,是否所有近似的商标都放宽申请日的审查标准呢?笔者认为无此必要。若将全部近似商标都放宽申请日的审查标准,那么亦将大大地增加审查工作量,亦增加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不可避免的延误商标注册流程。

  若笔者以上的建议成为现实,是不是商标局的工作量将呈几何倍数增长?因为笔者没有进行实际统计和调研,因此无法明确增长量,但根据笔者代理经验,认为商标局的工作量不会呈几何倍数增长,因为申请日在一周内的相同商标,仅占所有商标申请中的很小比例。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商标法完善的大胆设想,希望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