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工作随笔,灵感来源于实际的转让业务,此业务得到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戴勇律师的极大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着专利意识的提高及普及化,专利交易已经成为专利领域的重要业务之一。那么,在专利交易中,专利律师都能做什么工作呢?
专利交易是以专利相关权利作为交易对象的买卖活动。专利相关权利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国外优先权、专利使用权(许可)及专利权。权利不同,交易过程不尽相同,其中,以专利权为交易对象的专利转让是专利交易的重要形式之一。
从转让人和受让人角度不同,需要做的工作虽然大致相同,但具体工作可以有些差别。今天,笔者就从代表受让人的角度分享专利转让过程中专利律师可以做的事情。
第一、确认专利法律状态
专利转让的标的是专利权,因此,确定专利法律状态是首先要做的事情。
一般来讲,确认专利权法律状态包括确认专利权是不是有效及专利权人是谁(以核对转让人是否有权转让专利)。
笔者认为:确认专利法律状态还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1、专利是否被转让过。有些时候,专利权可能要转让多次。如果被转让过,要了解转让的过程。进而确定当前卖家持有专利的目的;另外,如果涉及的专利被转让过,卖家至少会了解专利转让的大致过程,也会便于转让过程中的沟通。
2、专利是否被许可过,许可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涉及的专利权曾经许可给第三人,且许可仍然有效,转让后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
3、涉及的专利是否经历或正在经历无效宣告程序。
4、涉及的专利是否被保全或者做过质押。
5、很重要的一方面是确认该专利什么时候缴年费。如果年费需要近期或者转让过程中缴纳年费,就需要在转利转让过程提醒当事人,约定转让过程中(过渡期)内维护专利权有效的责任方,以避免过渡期内应缴年费而未按时缴纳,避免缴纳滞纳金或办理权利恢复程序的麻烦。
当然,由于专利局法律状态更新会有一点的滞后,可能某个法律程序已经启动,法律状态还没有更新。笔者认为,可能结合专利局向外发送的通知书的时间及类型确定当前阶段或状态。比如:在转让某一专利时,笔者就发现专利局向某一人发出的通知书,但该人即不是专利代理机构,也不是专利申请人,通过查询通知书的类型,确定该通知书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进而,就确定,第三人已经针对该专利权启动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第二、对专利进行定性评估
关于专利价值评估,目前有很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定量的价值评估应当交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去做。
鉴于目前有很多转利转让,买家的目的并不仅是获得某一价值的专利权,因此,在很多专利转让业务中,买家并不是很在意专利的实际准确的价值,而是在意专利权受让风险及专利转让费用高低。专利权风险可以参考上述专利法律状态因素确定,但专利转让费用也需要相应的参考。因此,笔者认为:专利律师可以根据专利的相关信息,对专利价值进行定性的评估,以为当事人确定转让费提供更多参考。
专利价值定性判断包括:
1、涉及专利的发明人的职业是否与专利涉及技术相关。虽然偶然发明或非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的发明有时候实际价值也很高,但从概率上看,专利涉及的技术与发明人职业相关时,价值较高的可能性更大。
2、专利涉及的技术是否为凑数或杜撰。根据专利文件的逻辑及行文,大致可以确定撰写人是否对该专利描述的技术进行过细致深入的思考,进而可以确定专利申请人是否特别在意或重视该专利。一般来讲,如果某一技术确定为某一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发明人人就会像对待自己孩子一样重视;相反的情形下,发明人可能就不那么在意。从概率上看,往往逻辑清楚、行为流畅、详略得当的文件,其描述的技术可能为“真”的技术,相反,就可能为“假”的技术。
当然,还可以从是否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撰写,权利要求是否有相应布局、说明书附图是产品实物图还是简化示意图等方面,从概率上对该专利的价值进行定性判断,进而为受让人出价提供参考。
第三、评估权属纠纷的隐患
潜在的权属纠纷可能随时损害受让人的利益,虽然是否有潜在的权属纠纷无法进行确定性判断,但还是可以从以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1、权利人性质。
从概率上讲,权利人为企业或单位时,权属纠纷的概率更低。相反,权利人为自然人时,权属纠纷产生的概率会比较大;特别是,权利人为自然人,但专利涉及的技术又不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所能够涉及时,权属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就会更大。比如:笔者曾遇到达一件,权利人为自然人,涉及一种智能电网技术的专利。经查,权利人确实为某一电网企业员工。笔者就怀疑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后续联系权利人时,权利人说该专利不进行转让;原因虽然无法确认,但可能该权利人并没有转让权)。
2、权利人和发明人之间关系。
当然,对于权利人为企业或单位来讲,权利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是正常的。一般来讲,发明人当然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并具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因此,要注意那些权利人为自然人,发明人与权利人不同的专利。如权利人为刘备,发明人为刘备和周瑜的专利,可能在申请专利,刘备和周瑜并没有意识到的专利可以转让而获得利益;而申请时,二人都可能有机会作为专利权人。在转让时,在专利上就体现利益(转让费),特别是这样的利益足够大时,刘备和周瑜就可能产生权属争议,进而有可能申请“冻结”专利权,影响专利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第四、中介服务及提供担保
一般来讲,在专利转让过程中,专利律师的重要作用是专业服务、沟通协调、解释说服等等。
由于专利权转让协议与专利权交付之间有分离的;即转让协议签署并不代表专利权转让完成。要实现专利的转移,还需要通过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而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是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周期的存在,就会产生“一权二卖”的可能。因此,对于受让人来讲,其风险就是:如果将转让费用全部给了转让人,如果著录项目变更不成功,怎么办?对于转让人来讲,其风险就是:如果我签了转让协议,您不付款,我就无法获得转让费的风险。
因此,为了促进专利转让事务的顺利进行,专利律师(或机构)还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担保功能。
一个可行的方式是:专利律师或其所在机构(专利律师)作为中间人,受让人将全部转让款交付给专利律师,并委托专利律师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变更专利权人的著录项目变更合格)之后,再将转让款代付给转让人;专利律师应当向转让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将转让款支付给转让人。
在专利律师有足够的信誉时,受让人在无法获得专利时,就不会失去转让款;当然,在获得专利后,就必需支付约定的转让款。对于转让人来讲,如果专利权成功转移给受让人,就必然获得相应的对价(转让款);如果未能成功地转移给受让人,当然也无法获得相应转让款。这样就可以平衡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风险,促进转让顺利进行。
为了减少双方当事人风险,建议找知名或机构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比如集佳)承担担保功能。
综上,在专利转让过程中,专利律师并不仅是代理进行著录项目变更,还是做很多工作的。当然,专利律师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负责任的专利律师还会从当事人角度做更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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