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提出专利代理中“纯”的概念,就“纯”如何在逻辑主线中以及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中发挥作用进行了说明。结合案例,本文对“纯”如何帮助代理人把握技术方案的本质,撰写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构建有层次的保护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逻辑主线、技术问题、保护范围
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更多人投身到专利代理事业中。在他们之中,各个都具备良好的技术背景,优良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后,他们往往都能很快掌握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基本要求。但与此同时,一个新的问题随之产生:如何才能进一步提升撰写水平,成为一个更为优秀的代理人呢?本文,拟结合笔者个人的一些体会,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诚然,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技术的理解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文字表达则是专利代理工作中最主要的工具。没有对技术的理解,就难以把握技术方案的内容,当然也就无法写出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了,而没有很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则难以将所掌握的内容清晰的表达出来。上述两点尽管非常重要,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对代理人的基础要求,代理人要进一步提升案件撰写水平,还需要在“纯”上多下功夫。本文拟对“纯”的问题加以探讨。
我们注意到,本文所提到的“纯”,是打印号的纯。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这里的“纯”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纯洁、单纯的意思,而是专利代理过程中的“纯”。那么,什么是专利代理中的“纯”呢,这个“纯”又应该在哪里发挥作用呢?
一、逻辑主线中的“纯”
对于一个专利申请而言,存在一个逻辑上自圆其说的思路,我们可以称之为逻辑主线。逻辑主线通常包括: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缺点、本发明的发明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以及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上述五个要素,通过以下方式形成一个主线: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得出现有技术缺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现有技术缺点相对应;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要能够解决所述现有技术缺点、实现所述发明目的;通过对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分析得出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逻辑主线中,现有技术缺点是基础,而对于本发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现有技术缺点则是整个逻辑主线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那么,“纯”应该如何结合逻辑主线发挥作用呢?
笔者认为,在理解技术方案以及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当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时,代理人应当明确方向、排除其他信息的干扰,将注意力放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问题所必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上来。这样的“纯”,特指方向上的纯,是在把握主线的过程中排除掉枝杈内容的影响。利用这样的“纯”,有助于代理人掌握本发明的实质,更有助于代理人撰写得到一个保护范围较大的独立权利要求。
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说明。
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洗浴用品包装瓶,参见下图。
该洗浴用品包装瓶包括吸盘1、瓶体2、上盖3、出液口4、压缩装置5和吸液软管6。橡胶吸盘1设置在塑料瓶体2的底部,塑料瓶体2呈圆锥体状;吸液软管6设置在瓶体2的内部,其一端与出液口4相连,另一端置于塑料瓶体2的底部并靠近瓶壁的一侧,出液口4设置在上盖3上;压缩装置5设置在塑料瓶体2和上盖3之间。整个瓶体呈圆锥体状。在安装时,将塑料瓶体2通过橡胶吸盘1吸附在墙体上,待橡胶吸盘1和墙体之间的空气全部排出即可使用;在拆卸时,用力把橡胶吸盘1从墙体上拔起即可。
仔细分析后我们会发现,该包装瓶存在以下特点:1、具有吸盘;2、吸附的位置是在墙体上;3、吸液软管一端置于瓶体的底部;4、具有压缩装置且出液口向下。
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将上述技术特征都写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去,会使得保护范围偏小,为了避免出现这一问题,需要“纯”发挥作用。
我们首先应该将技术问题纯粹化。对于这个方案,发明人会提及现有技术中,洗浴用品包装瓶存在使用不方便的问题,但从专利意义上来说,这个“不方便”是一个不纯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掺杂了杂质的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其加以提“纯”,明确问题的确定含义,提纯后,我们可以得知,“不方便”这一问题包括以下几个不同方面的内容:
1、洗浴用品容易倒。
2、洗浴用品过多的情况下,洗浴用品无处放置。
3、洗浴用品无法完全用尽。
4、不能很方便的通过单手挤出洗浴用品。
这些问题的方向是各不相同的,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也会有很大差别,我们需要和发明人明确,到底哪个问题是其最想解决的问题,从而确定逻辑主线中的技术问题。有了明确的技术问题,方可沿着该问题出发,去有针对性的分析发明人所提供的整体技术方案,去掌握该技术方案的实质。
在明确了逻辑主线中的技术问题后,我们就应该目不斜视,抛开优选实施例中其它特征的干扰,仅围绕着该技术问题,去确定技术方案中哪些特征和解决该技术问题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这是对技术特征的提“纯”过程。通过该过程,可以寻找得到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把握住该方案的本质,为构造保护范围合理的独立权利要求做好准备。
上述思路,重点强调的是从技术问题出发,而不是从技术方案出发。从技术方案出发,我们往往会觉得这也是本发明方案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而造成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也被错误的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我们能够从技术问题出发去审视技术方案,甚至暂时性的忽略掉整体的优选实施例,将目光聚集在寻找和上述技术问题具有必然逻辑联系的技术特征上,则会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例如,如果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为洗浴用品无处放置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从该问题出发来审视技术方案,由此可以得出,在该发明中,其解决思路是将包装瓶从放置于平台上转变为放置在墙体上,至于吸液软管的放置位置、压缩装置是否存在、出液口的方向等,显然都不是从解决无处放置这一问题出发所能得到的特征,它们和解决放置问题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因此,不是我们把握逻辑主线时所关注的重点,更不应该作为必要技术特征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甚至,如果我们的提纯程度足够高的话,还会发现,只要包装瓶被设置于墙体上就可以了,至于是通过吸盘的方式,还是通过粘接方式;是通过可拆卸的方式,还是通过固定的方式,都不会影响该思路的实现,对于这些内容的限定都是没有必要的。由此我们对技术方案的本质把握的更为纯粹,所获得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更大,我们甚至不经意的还对技术方案进行了扩充(例如,将设置于墙体的方式扩充为固定连接)。
对于其他问题的分析也是类似,如果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是容易倒的问题,那么,从容易倒这一问题出发,仅能得到的是吸盘这样的用于稳定包装瓶的特征,而对于吸附位置等其他特征,除非掺杂了其他的要求,是不能从这一问题出发,所直接得到的。因此,我们同样可以得出,为了解决包装瓶容易倒的问题,类似于吸盘这样的固定装置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至于这个吸盘吸附在什么地方,并不是主干的要素,不是逻辑主线中的重点,不应该作为对于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加以限定的特征出现。
对于洗浴用品无法完全用尽以及单手挤出的问题,读者也可参考上述方式自行进行分析。
二、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纯”
说到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纯”,我们首先要从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说起。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进一步限定,由于其在进一步限定的过程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无效程序中,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将某一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基于该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去争辩该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增加整个专利申请的稳定性。
此时,我们所面对的情况是: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特征过多,则会导致在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时,相对于原来的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会损失较多的保护范围。由此,我们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尽可能的在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少做限定,使得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尽可能的大,从而构造一个逐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体系。
明确了上述原则后,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纯”就可以发挥作用了。
“纯”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所发挥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一从权一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仅仅包括对某一个方面进行限定所对应的特征,而对于和这个方面无关的特征,则在该从属权利要求中不予限定。
我们举例来说明。
在某一发明中,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该方法包括:
步骤A:接收数据;
步骤B:判断该数据是否符合预先设定的描述标准,如果是,则执行步骤D,否则,执行步骤C;
步骤C:将所述数据转换为符合所述描述标准的数据;
步骤D:将数据进行存储。
从属权利要求2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包括:
步骤B11:判断所述数据是否符合描述标准A,如果否,则执行所述步骤C,如果是,则执行步骤B12;
步骤B12:判断所述数据是否符合描述标准B;如果否,则执行所述步骤C,如果是,则执行所述步骤D;
其中,在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A时,所述步骤C的转换具体为将数据转换为符合描述标准A的数据;在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B时,所述步骤C的转换具体为将数据转换为符合描述标准B的数据。
通过该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得到了本发明的某一具体实施例。但如果我们以“纯”的视角来分析该从属权利要求,就能发现该权利要求2存在问题。
在该权利要求2中,具体限定了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方面,也是最容易观察到的,该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描述标准具体为什么样的标准,也就是限定了描述标准的内容具体为A标准以及B标准;
第二方面,在该从属权利要求2中,还限定了在判断是否符合描述标准时,需要采用两个标准(标准A和标准B)共同加以判断,也就是说,标准A和标准B是“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
第三方面,该从属权利要求2除了限定了需要采用两个标准进行判断,还进一步限定了需要先进行标准A的判断,然后再进行标准B的判断,也就是说,其限定了采用不同标准进行判断的执行顺序。
由于该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导致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设想一下,如果在无效程序中,独立权利要求1难以维持,当我们把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时,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均作为限定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缺一不可,由此导致新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下缩小了很多。而作为可能的侵权一方,假设其在描述标准判断过程中,仅仅判断是否符合标准A或标准B,而不是对两个标准均进行判断;或者,其是先进行标准B的判断,而后再进行标准A的判断,那么,从字面上来看,均不构成对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侵权。
如果我们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之前,首先以“纯”的视角来确定该从属权利要求到底要保护哪一方面的特征,并在撰写该从属权利要求时,排除其他方面的影响,仅体现和该方面直接对应的特征,则会很大程度解决上述问题。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描述标准为:标准A或标准B。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描述标准为:标准A和标准B。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包括:
步骤B11:判断所述数据是否符合描述标准A,如果否,则执行所述步骤C,如果是,则执行步骤B12;
步骤B12:判断所述数据是否符合描述标准B;如果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B,则执行所述步骤C,否则,执行所述步骤D;
其中,在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A时,所述步骤C的转换具体为将数据转换为符合描述标准A的数据;在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B时,所述步骤C的转换具体为将数据转换为符合描述标准B的数据。
可以看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与原权利要求2相同,但在该权利要求4之前,还有相对于该权利要求4范围更大的两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在无效的过程中,如果权1不能成立,则我们可以首先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此时的保护范围是:在进行标准判断时,既可以用标准A进行判断,也可以用标准B进行判断。如果权2也不能成立,则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此时,保护范围变成:在判断时,采用两个标准,即标准A和标准B,来进行判断。当然,如果该权利要求3还不成立的话,我们此时可以再退到权利要求4,此时的保护范围才是原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针对之前的包装瓶的案例,我们也可有类似的借鉴。
假设我们以解决洗浴用品无处放置问题作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通过连接部件将包装瓶设置于墙体上就应该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我们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本发明方案在其他方面的改进,逐个针对不同方面的改进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例如,针对洗浴用品不能完全用尽的问题,可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2,由于解决该问题仅需要吸液软管一端置于瓶体的底部即可,因此,我们只需要对此特征加以限定,而是否具有压缩装置、出液口是否向下,由于这些特征不是和洗浴用品不能用尽这一问题所对应的特征,因此,无需在该从属权利要求中予以体现。
与之对应的,对于解决单手操作这一方面的问题来说,我们只需在另一个从属权利要求3中体现出液口向下以及压缩装置这一特征,而对于瓶体的形状、吸液软管的位置,则无需限定。这样处理后,如果在无效过程中,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无法成立,我们可以有选择的将权利要求2或者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至于一下将出液口朝下设置、压缩装置、吸液软管位置、甚至瓶体形状均作为限定体现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避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无效过程中一下损失过大。
以上,笔者结合案例,就如何理解、使用专利代理中的“纯”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所谓的纯是将问题明确,且沿着该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分析、处理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把握核心因素,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利用好“纯”,能够有利于代理人更好的把握技术方案本质,撰写出保护范围更妥当的独立权利要求,并构建有层次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体系,对于提升代理人的业务水平能够起到切实的作用。
以上是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偏颇,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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