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加拿大商标申请对所指定商品或服务并不进行分类。但从2015年9月28日开始,因加拿大加入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和《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接受按照《尼斯分类表》划分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并且,在C-131法案正式生效后,采用《尼斯分类表》将成为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加拿大究竟会如何具体适用《尼斯分类表》呢?
目前,为了给新修订的《商标法》生效做准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始接受按照《尼斯分类表》划分好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按照《尼斯分类表》划分好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提交申请。
不论商标申请处于哪个阶段,商标申请人均可以修改其申请以适应《尼斯分类表》的分类。实际上,当申请人提交修正申请时,加拿大知识产权局鼓励申请人使用《商品和服务手册》(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来区分申请商品和服务所属类别。注册商标所有人也有机会在商标续展前主动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划分类别。
一旦修订后的加拿大《商标法》正式生效,所有申请人必须按照《尼斯分类表》来划分申请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人现在就主动将已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那么之后的商标注册和续展流程都会加快。
在提交商标申请或修改申请时,建议申请人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列表中选择指定商品或服务。这样,会减少商标申请因商品或服务问题下发审查意见的可能,加快审查速度。
如果在提交申请或修改申请时无法确认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可以参考加拿大可接受商品和服务列表或是《商品和服务手册》,根据其中列出的例子来选择合适的类别。虽然《商品和服务手册》是判断商品或服务分类的首要工具,但该手册无法穷尽所有可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名称。因此,该手册还提供一些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及其适合的类别。当在《商品和服务手册》中找不到与所需商品或服务契合的项目时,可以在类似商品和服务描述中寻找可以接受的条目。
如果审查员对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有异议,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会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对归类不恰当的商品或服务重新分类。如果申请人在此问题上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意见不一致,该局会继续审理该申请,但其指定商品或服务将不再按照《尼斯分类表》分类。
虽然加拿大商品申请可以适用《尼斯分类表》来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但并不能取代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加拿大《商标法》第30条(a)款中的规定仍然适用,即应详细说明所有商品或服务。《尼斯分类表》中的类别标题仅仅是该类别商品或服务的总的说明,不一定能满足加拿大《商标法》第30条(a)款的要求,用来识别一件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加拿大商标申请中,不能用《尼斯分类表》中的类别标题来描述商品或服务。只有采用明确的一般商业名称,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才有可能满足加拿大《商标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常用名,并且使用的词汇越完整越好,越明确越好。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强烈建议申请人使用《商品和服务手册》(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其中提供了该局可以接受的对众多商品和服务描述及其所属类别。《尼斯分类表》仅用于确认商品或服务所属类别,具体商品或服务能否被接受还要参照加拿大《商标法》第30条(a)款中的规定。
总之,笔者认为,虽然加拿大适用《尼斯分类表》,但《尼斯分类表》的作用仅限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具体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被接受,还要根据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判断。加拿大适用《尼斯分类表》是各国商标申请趋同的标志,是历史的进步,但是会加大提交商标申请的难度。尽管加拿大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帮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来确定可以被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分类,但是其效果如何,仍然有待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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