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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77期(2016.07.30-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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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商标审查差别之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康艳丽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1。在两岸不同的《商标法》环境下,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有着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了解两岸商标注册申请之审查差异可以更有效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及保护。本文仅就两岸商标审查差别之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简单介绍。

  一、 中国关于企业名称全称注册申请为商标的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发布的《商标审查标准》关于不得作为商标的的标志的审查中规定: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条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说明企业名称全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但是从《商标审查标准》的上述内容可以知悉,在中国商标审查中,企业名称全称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已有大量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案例。例如第14431846号“中触媒有限公司”商标、第9168331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UANGFA BANK CO.,LTD”等。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主要涉及以下两点:第一,注册申请商标应与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第二,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企业名称全称中的字号,也就是企业名称全称中显著识别部分的审查遵循《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审查的相关规定。例如,将“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人应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同时“集佳”作为显著识别部分,其审查也应遵循《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审查的相关规定。

  二、台湾地区关于企业名称全称注册申请为商标的审查规定

  台湾地区《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识,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前项所称识别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但是,在台湾智慧财产局公布的《商标法规暨审查基准》之《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规定,原则上公司名称全衔不具商标识别性,若未经特殊设计的公司名称为商标的一部分,而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时,应将公司名称声明不专用,始得准予注册2。

  “以企业名称全称注册申请”之驳回案例3:「馥立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使用於化粧品、保養品商品,不具商標識別性。

  “未经特殊设计的公司名称为商标的一部分,声明不专用”而核准案例4:使用于各种书刊、杂志、文献之出版、发行等服务。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于未经特殊设之公司名称「先验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中文公司名称,应声明不专用后,准予注册。

  但是,在如下情况下,企业名称全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准予注册:

  第一,经特殊设计的公司名称全称,核准注册案列5:使用于职业介绍、人力中介、受托招募人员、人员招募等服务,「101 科技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名称,「101」与其他部分分离,且「0」设计成秒表图形,并将「1」以红色强调,「101」经特殊设计加以突显,给予消费者该标识系作为商标使用的印象,「科技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业务种类及公司组织的说明,属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无顸声明不专用,准予注册。

  第二,检送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名称系作为商标使用,其使用方法可以使一般消费者认识其为指示来源的标识,得准予注册 。

  三、两岸对于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差别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岸对于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有其各自法律规定。原则上,在中国,企业名称全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台湾地区则规定企业名称全称不具商标识别性,驳回注册。但是,经特殊设计的公司名称全称,以及检送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名称系作为商标使用,其使用方法可以使一般消费者认识其为指示来源的标识,得准予注册6。

  综上,商标申请人在将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根据两岸具体的商标审查规定,进行商标的选择,避免因不符合当地商标审查规定而被驳回,从而造成企业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的浪费。
  1.1999年-4月5日,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2.智慧财产局,2014年6月《商标法规暨审查基准》,P161
  3.智慧财产局,2014年6月《商标法规暨审查基准》,P162
  4.智慧财产局,2014年6月《商标法规暨审查基准》,P162-163
  5.智慧财产局,2014年6月《商标法规暨审查基准》,P163
  6.智慧财产局,2014年6月《商标法规暨审查基准》,P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