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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83期(2016.09.10-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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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固有含义的中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贺燕琴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实践中,大量有固有含义的中文或英文商标被商标局因其翻译与在先英文或中文商标的含义相同予以驳回。然而其中,一些商标经过驳回复审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最终获准注册。之所以出现商标局驳回的商标在后续阶段获得初审这种情况,与商标局在判定有固有含义的中英文商标近似时,单纯的从商标含义上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但后续程序中认定中英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有关

  本文就影响有固有含义的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判断的因素进行如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商标近似的认定应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有固有含义的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判断亦不例外,亦应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1

  对于有固有含义的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构成近似,应考虑如下要素:

  1、我国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所熟知的程度。对于常见、常用英文词汇组成的英文商标,相关公众容易将英文商标在含义上与相对应的中文商标联系起来。而对于依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不易认知其含义的英文商标,因而使得该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联系被割裂了,故对这类英文商标尽管其有固有含义,也宜判定为无含义的商标。

  2、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含义上的关联程度。如果中英文商标在含义上对应程度高,相关公众就易将两者对应起来,则造成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就大。如英文“wind”是中文 “风”商标唯一翻译,尽管“wind”对应的翻译有“风”、“气流”、“管乐器”等等,但依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将中文“风”更易翻译为英文“wind”,显然英文商标“wind”与中文商标在含义上关联程度非常高。相反,对于英文商标“LOGOS”与中文商标“理念”来说,“LOGOS”除了可被翻译为“理念”,但“LOGOS”还有其他中文含义,中文“理念”的英文单词也非“LOGOS”;同时,中国消费者更易将“LOGOS”认知为认知为“logo”的复数形式,从而将其含义理解为"标记、标识"。可见,在判断中文商标和外文商标时,需要从含义上考虑二者之间对应关系的紧密程度,不能因为有所关联就简单认定近似,而是要全面分别考虑中外文标识所包含的各种可能的含义,同时考虑到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分析彼此之间的关联程度。

  商标的知名度。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将在含义上有关联的中英文商标联系在一起的可能性就越大,容易误认为二者是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就越高。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单纯从含义相同或近似,而判定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构成近似的做法固然不恰当。然而认为如果中外文商标仅含义相同,但读音及外形有实质差别,而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做法亦不恰当。持该观念的认为因平面商标的读音、外形、含义三要素中,与听觉及视觉印象密切关联的“读音”及“外形”要素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具有实质影响,但含义要素仅起辅助作用,很难脱离读音及外形因素而单独影响混淆可能性认定,因此认为含义因素则通常情况下无需单独考虑,仅仅含义相同,但读音及外形不同的两个商标,通常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2 然后,从标识本身来说,有字典含义的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通常会不相同或近似,故实践中,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主要是从含义上予以确定。在有固有含义中英文商标近似性判断中,不应一味的认为含义要素仅起辅助作用,而从读音、外形方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忽略了我国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所熟知的程度、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含义上的关联程度及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

  注释:
  1.(2015)京知行初字第5655号行政判决书。(2014)知行字第4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3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