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即知名人士、著名人物、公众人物,其姓名(艺名、笔名)由于该名人自身的知名度而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实际生活中,名人姓名是具有商业价值并能够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的——众所周知,“李宁”就是名人姓名进行品牌化运营的一个成功范例,而迈克尔?乔丹通过与耐克合作推出“乔丹鞋”也是将名人姓名进行商业化运作的一个典型案例。因此,越来越多的精明商家热衷于抢注名人商标,往年就有“姚明”、“易建联”、“范冰冰”、“潘长江”等知名人士的姓名被抢注成为当年影响较大的热点案件,而当红“小鲜肉”傅园慧、宁泽涛、TFBOYS等在一举成名之后第一时间遭到抢注的态势就显示出某些经营主体的商机意识强烈,将名人的姓名抢注为商标确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名人在自身的姓名被别的主体抢注为商标之后都颇感无奈,不得不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撤销注册商标、民事侵权诉讼等等一系列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笔者仅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浅谈当自己的姓名被别人抢注为商标后名人该如何维权。
《商标法》中规制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条款主要是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而通常情况下当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时,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名人——也就是知名人士、著名人物、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获得保护的可能性较大。
笔者所在的事务所近期代理了一起抢注“马云”商标的异议案件:广东省潮安县是卫浴产品的一个生产基地,“马云”就被来自广东省潮安县的一个个人抢注在“沐浴用设备,淋浴器,浴室装置,坐便器,马桶座圈,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上。阿里巴巴集团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提供大量证据来证实马云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创始人和董事局主席,在电子商务行业乃至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广东省潮安县的该个人申请注册的“马云”商标与马云先生的姓名完全相同,因而构成对马云姓名权的侵犯。商标局支持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异议理由,对该商标不予注册。
而普通人是否能在商标领域获得姓名权的保护?在不是名人的情况下,有一种情形可以获得保护——“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例如:张三不是名人,但是李四作为其邻居,因长期积怨而将“张三”申请为“马桶”上的商标,以达到丑化、贬损张三形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可以主张李四的行为是属于“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
还有一种名人的姓名在商标领域中是受到比较严格的禁止的——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这些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无论是行政机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司法机关(各级法院)都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对于这种商标申请,国家机关将运用权力主动干预、禁止注册。
在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名人姓名的商业价值已得到广泛的认可,名人自身也都看到了自身所具有的品牌价值,如能找到合作共赢、树立品牌的有效方法,对名人自身、对全社会也都是有好处的一件事。因此,目前有很多名人,尤其是艺人、文体明星、文化艺术界名人都在尽快将自身的姓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给予全面的保护并积极树立自己的品牌,这些举措应得到鼓励和保护。而对于恶意抢注名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名人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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