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需要代理人对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理解,并在如何保护方面进行巧妙的构思,从而为申请人争取尽可能大的权益。上述过程需要代理人发挥聪明才智,但笔者结合实际经验发现,有的时候,代理人需要反其道而行之,在如何进行表述上要适当的“傻”一些,从而确保对所理解的技术方案做到清楚、准确的保护。本文,拟针对表述过程中的“傻”加以讨论。
本文所述的“傻”具体是指,在撰写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时,要去审视一下相应的表述是否能够充分的表达出预期想要表达的含义,还要审视一下,相应的表述是否会被理解为其他的含义。第一个审视主要是要看发明点是否能够被充分、清楚地表达出来,而第二个审视则主要是看相应的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二、案例及相关分析:
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对上述内容加以具体解释。
发明人提出了一种信号调整方法。现有技术中,为了确保收发设备间功率的稳定,需要分别检测发送端发出信号的功率以及该信号经过滤波器后的功率,如果经过滤波后的功率相对于信号发出时发生变化,则需要对信号进行调整。现有技术的问题在于需要对两路信号分别进行功率检测,实现复杂。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无需对两路信号分别进行检测,而仅对滤波后的信号加以检测,获取该信号的两个参数值A和B(为了描述方便,本文以参数A和B替代具体的参数名称),结合A和B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信号进行调整。
当然,如何针对A和B的情况来进行调整,是本发明的发明点,代理人也在说明书中进行了描述。为了能够更好的体现“傻”的作用,我们在这里先不对该内容加以具体说明。
我们看一下针对该方案所撰写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信号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经过滤波器后的发射端信号进行检测,得到参数A和参数B;
比较参数A与参数A阈值范围,获得参数A变化,以及,比较参数B与参数B阈值范围,获得参数B变化;
如果参数A变化与参数B变化成反比,则进行对信号的调整。
不知读者对该权利要求所体现的内容如何理解,笔者看过该权利要求后,对于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是这样理解的:
在该方案中,首先检测得到参数A和参数B,然后获得参数A以及参数B的变化趋势,如果参数A的变化趋势和参数B的变化趋势相反,例如,参数A变大而参数B变小,则进行信号的调整。
估计读者结合上述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也可能会得到类似的理解吧。但实际所要保护的方案却不是这样的。实际上,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是:
获得参数A和参数B后,判断参数A和参数B是否分别在其阈值范围内,如果均不在该阈值范围内,则进一步判断参数A和参数B与其阈值范围的关系。如果参数A小于其阈值的下限,而参数B大于其阈值的上限,或者,参数A大于其阈值的上限,而参数B小于其阈值的下限,则进行信号调整。
我们能够看出,通过字面所理解的内容和实际要保护的内容有很大的偏差,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就在于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过于“聪明”了,没有以“傻”的态度来审视自己所撰写的内容。
在该权利要求中有两个关键术语,一个是“变化”,另一个是“成反比”,代理人预期以这两个术语所表达出的含义与读者根据这两个术语所直接得到的信息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由此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第一、代理人由于在撰写申请文件之前,已经对技术方案有了充分的理解,因此,往往会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代理人会以其已经理解的技术内容,去解读权利要求的相应表述。在本案中,代理人会认为,“变化”就是指的参数A在其阈值范围之外的情况,而所谓的“成反比”就是参数A和参数B一个在其阈值的上限之上,而另一个在其阈值的下限之下。这种想当然的理解,是所谓“聪明”的表现,但代理人忘记了作为读者的审查员、法官尤其是公众,可能并不会那么“聪明”,他们不会或者难以在充分把握本发明技术方案之后,再去解读权利要求的相应表述,此时,就会带来如上所述的问题。
第二、在实务中,发明人往往会在技术交底材料中,采用其行业内的简称或者习惯术语来描述某一技术特征,而这样的描述往往是不准确的,甚至是会造成错误理解的。例如本案中的“变化”和“成反比”。如果代理人对这样的术语不加以研究,不用“傻”的态度去分析这样的表述是否存在问题,而是直接照搬发明人的表述,也同样会造成上述表述问题的出现。
如果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能够有针对性的“傻”一些,则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1、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力求权利要求文字本身所体现的内容就是充分、清楚的,不要将某一特征的具体含义寄希望于通过说明书来加以解释。也就是说,我们在撰写时,要“傻”一些,对于文字表述,仅仅根据文字表述本身,采用“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的理解方式来加以解读,而不要在解读某一特征的过程中,将代理人对于方案已经理解的内容也添加到其中。上述例子中,对于“参数变化”以及“成反比”这两个特征,如果我们能够按照上述方式来解读,就会发现这两个特征并不能够承载代理人原本所要表达的含义:
采用“变化”这一表述,仅仅能体现出参数值本身发生变化这一含义,并不能包括判断参数是否在阈值范围之内,以及当判断得到参数在阈值范围之外时,则确定参数发生了“变化”这些含义。
采用“成反比”这一表述,也仅仅只能传达出数学意义上多个数值之间成反比关系这一含义,而对于本发明中,参数A和参数B一个大于其阈值范围最大值,另一个小于其阈值范围的最小值这一特定的判断结果,则无法通过“成反比”这几个字充分的传达出来。
由此,我们能够得知上述表述不足以充分的表达原本要表达的含义,应该采用其他表述方式来更为详细、准确的对技术特征加以描述。
2、对于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材料中的特定术语,我们也要谨慎加以使用。如果该术语在本领域来说属于有确定含义的惯用术语,且不会和通常的理解产生矛盾,那么,可以采用该特定术语。相反,如果该术语是一种简称、俗称,这种简称、俗称并未得到业内的广泛认可,或者是,该术语所表达的含义和通常含义不同,则要避免使用该术语,转而采用更为具体、清楚的方式来加以表述。
在上述例子中,有关“成反比”很有可能是发明人在研发过程中,针对不同参数分处不同区间这一情况的一种简称,该简称仅仅是在该特定研发过程中才被使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种简称是该技术领域公知的、确定性的称谓。况且,该“成反比”的表述,在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也和本发明中所要表达的含义不同,此时,就不应采用这一特定术语来描述相应的技术特征了。对于“变化”这一术语,借助上述方式分析,也同样能发现类似问题。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我们要以常人的眼光(或者可以说是以“傻傻”的眼光)、用挑剔的方式来审视我们在权利要求中的表述。
一方面,所谓的常人是指还未充分掌握本发明技术方案的人,由于他们还未理解技术方案,因此,仅仅会从权利要求文字表述本身去理解相应的技术方案,不会将技术方案中对于该特征进一步解释的信息添加到该文字表述中去。如果我们能够以常人的视角来审视相应的表述方式是否准确,就能确保以当前文字含义本身即可充分、准确的表达该技术方案的实际内容,从而避免由于对方案已经理解所带来的先入为主的影响。
另一方面,所谓的常人也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尽相同。尽管《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中多次提及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为准,但笔者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范围,在该范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我们的表述到底是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的也就难以确定了。稳妥起见,我们还不如将标准定的更为严格一些,在撰写的时候,就以常人对于文字表述的通常理解,去审视当前的表述是否就是实际想表达的含义,从而避免后续可能由于表述歧义所带来的保护范围被误读的问题。
此外,如果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就能以常人能够读懂的标准去撰写,无疑会使得权利要求本身更为通俗易懂,而要达到通俗易懂往往需要对方案有更为透彻的把握,透彻的把握需要排除掉一些具体内容的限定,由此,这样的撰写方式,甚至能够起到扩大保护范围的作用。
所谓以挑剔的方式来审视相应的表述,指的是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要审视一下相应的表述是否还会有别的含义。挑剔的方式其实就是一种批判的态度。我们在撰写过程中不能总是那么“聪明”,总觉得自己这也是对的,那也是对的,或者认为这个表述就应该这样理解啊,不可能有别的理解。这样会导致无法发现相应的问题,而这些在撰写过程中没有发现的问题,很有可能在无效过程中被无效请求方所发现,到那时候再做补救,往往就太晚了。因此,我们在撰写时,要丢掉“聪明”,“傻傻”的想一想这样的表述是不是充分,会不会存在歧义,这样,才能尽早发现问题,撰写出高质量的权利要求。
以上,是笔者结合实际经验的一些总结,难免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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