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品牌的重要性,中国商标申请量也持续大幅增长。从2000年至2014年短短15年来,中国商标年申请量从最初的223,177件飙升至2,285,358件;截止2014年,中国商标有效注册总量达839万件,持续几年位居世界第一。不难推测,基于如此众多的在先商标,新的中国商标申请遇到冲突的概率也日趋增高。
从笔者本人经手的商标来看,近几年商标因在先权利问题遇到驳回的总体概率持续上涨。在驳回复审阶段,商标申请人因复审失败而最终放弃商标申请的数量也颇为可观。在中国商标申请量确实非常大的客观现实面前,如何增加善意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机会呢?在了解了其他国家/地区商标的审查制度后,笔者看到了一丝曙光。
现列举两个案例供参考:
一、以色列“ ”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4年,以色列官方引证在先商标“ ”驳回了“ ”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在复审程序中,审查员重新审查了该申请,决定只要商标申请人同意特别的附加条件后,官方则同意将申请商标“ ”核准公告,该项附加条件为,商标局将该商标申请信息通知给在先商标“ ”所有人,由在先商标权人决定是否通过异议等程序阻挡该商标注册。
二、欧盟“ ”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2年4月,欧盟官方审查“ ”商标申请后,注意到存在在先注册的部分文字构成相同商标“ ”和“ ”,审查员随即将题述商标申请通知给了前述两件商标所有人,并对“ ”商标予以核准公告;2012年11月,商标异议人并未提起异议,题述商标成功获准注册。
在这两例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共同点,审查中,审查员实际是将是否阻止在后商标申请的主动权积极交予在先商标权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主动采取异议等措施阻止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
该制度是否可以被中国商标局所采用呢?
在中国,不可否认的是,商标局通过尽职的公权管理,有效的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动为商标注册人排除了大量近似抑或是有一定相似度的在后申请商标。但是,这种做法有时候不利于善意的商标申请人争取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若能适当的运用商标私权自治的理念,可以为在后的善意商标申请人提供得到救济的机会。
具体说来,可以按照以下模式操作:在商标审查中,对于显著性要素相同的商标,基于公权力驳回注册无疑是有必要的;而对仅部分要素相同,与在先商标的是否一定构成近似尚存争议的,可将是否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权利交给在先权利人,避免过多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权益,而造成在后商标权人获权非常困难的局面。
商标审查中,公权管理是必要的。如果存在相同商标,不同权利人所拥有,确实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而针对可能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本行业术语、标识、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商标使用规划以及品牌在市场上的重要性等方面有更清晰的认识。因此,对近似程度存在争议的在后商标申请,注册人往往能够更准确的判断是否侵犯自身权益,而决定是否采用法律措施来阻止在后的商标权人获权。而在权利人自动充分举证之后,有相对完整的视角,基于公权力再去决定是否驳回商标注册,其是否驳回在后注册申请的决定将更趋向公平。在这种前提下,只要及时通知到在先权利人,放权给商标权利人,能够起到让公权管理稍作放松,但不会实质侵犯在先权利人权益的作用,达到了平衡商标注册公权管理和私权自治的效果。
随着中国商标申请量日趋增长,越来越多的善意商标申请人期待公权力能够适当下放,给在先商标所有人更大的空间来自行决定与在后申请商标的冲突。这样,既可减轻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提高审查效率,同时也方便在后商标申请人及时获权,早日进入市场经营,可谓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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