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刘辉向商标局提出第8200437号“TUYAO”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0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挡风玻璃,车辆内装饰用品,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车辆轮胎,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后视镜,摩托车,自行车”商品上。 2011年12月30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FUYAO”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2013年9月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78181号争议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TUYAO”与引证商标“FUYAO”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在“挡风玻璃,车辆内装饰用品,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后视镜,摩托车,自行车”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013年11月21日,刘辉不服上述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于2014年2月27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参加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