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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的“第11028094号中银私享汇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04-27
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围绕总局的工作重点和部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原则和标准,共审结各类评审案件16.98万件。在这些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在审理上显示出较高水平,为强化依法授权确权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为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海量评审案件中选出20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其中,集佳代理的“第11028094号中银私享汇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 一、基本案情 第11028094号中银私享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至诚通天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中银私享》刊物的制作发行商,对该品牌非常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
首个终审判决认定“LAFITE”葡萄酒驰名,跨类保护至服装商品
02-02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 “卡斯特拉斐CASTEL LAFITE”商标(由辛集市福泰皮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1与14日申请注册,核定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无效宣告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在33类酒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LAFITE”商标,确为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卡斯特拉斐CASTEL LAFITE”完整包含了在先驰名商标“LAFITE”,且含有的中文“拉斐”是“LAFITE”常用的翻译形式之一,因此诉争商标构成了对引证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破坏了引证商标与其标示商品之间的固定联系,减弱了“LAFITE”商标的显著性,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利益可能受损。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是一起适用“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在论理部分,法院指出,诉争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引证商标,且会认识到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并非由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供或与之存在特定关联。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此时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并不存在。但是,这种状况的存在依然会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为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三向土工格栅专利维权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督办案件
01-15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TENSAR公司”)是美国坦萨国际集团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负责开发、生产坦萨“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产品。 I、 TENSAR公司“三向土工格栅”专利权概况 坦萨®土工格栅由TENSAR公司研发,其创始人DR. MERCER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发明了举世闻名的尼龙网,该项发明曾被英国媒体誉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在二十一世纪初,TENSAR公司又发明了坦萨®土工格栅,被称为继钢材、水泥、木材之后的第四大新型土木工程材料,其中性能最优越的被称为TRIAX® “三向土工格栅”。 “三向土工格栅”被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水利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TENSAR公司响应“中国政府技术引进”号召将“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带入中国,并分别于2009、2010年被国际土工合成材料协会及其中国分会、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授予 “产品创新奖”。 II、“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 自2010年以来,专利权人TENSAR公司在市场上先后发现不法厂家开始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并
集佳代理VISA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06-17
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王荷舒律师代理的visa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得一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5384号关于第3751956号“VISAMODE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委针对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提出的第3751956号“VISEMODEL”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5384号关于第3751956号“VISAMODE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注册在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上的第138545号“VISA”商标和注册在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第773149号“VISA”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上述商标通过原告大量、持续地宣传和适用,在中国的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公众所熟知,已经达到了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
集佳代理坦萨公司诉福建施工企业使用专利侵权产品胜诉
05-22
5月9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公司”)诉福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1.5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由福建省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以宁发改审批[2012]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三明公司作为“A标段”施工企业在获知“三向土工格栅仅有一家合法供应企业即坦萨公司”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独自联系佰斯特环保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向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购买了15000平方米涉嫌专利侵权产品。 2013年11月20日,坦萨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称,被告三明公司侵犯了其03154700.1号发明专利权,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11月25日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在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A标段施工现场提取被控侵权产品一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三明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
集佳代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UYAO”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05-21
2010年4月13日,刘辉向商标局提出第8200437号“TUYAO”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0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挡风玻璃,车辆内装饰用品,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车辆轮胎,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后视镜,摩托车,自行车”商品上。 2011年12月30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FUYAO”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2013年9月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78181号争议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TUYAO”与引证商标“FUYAO”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在“挡风玻璃,车辆内装饰用品,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后视镜,摩托车,自行车”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013年11月21日,刘辉不服上述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于2014年2月27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参加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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