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以及对创新主体的影响

2023-11-10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于非凡

 

  1 引言

  2023年3月8日,中国内地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下称“《取消认证公约》”),并且此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起在中国内地正式生效。

  从公约的名字可以看出,此公约旨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这无疑极大地便利外国公文书在中国的使用以及中国公文书在外国的使用。本文将探讨公约的内容以及对创新主体的影响。

  

  2 《取消认证公约》的由来

  2.1 “海牙公约”

  《取消认证公约》有时也会被称为“海牙公约”。在了解《取消认证公约》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海牙公约。事实上,笔者先前对此也是非常困惑的——因为在一些场合会说中国是加入了海牙公约,而在另一些场合又会说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那么,海牙公约到底是什么?中国到底有没有加入海牙公约?

  事实上,“海牙(Hague)”是荷兰的一个地名,位于欧洲大陆的西北临海,与伦敦隔多福尔海峡相望。海牙属于荷兰的政治中心,是荷兰第三大城市,也是众多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地。

  准确地来说,海牙公约并非指某个特定条约,而是在海牙订立的各种条约的模糊统称。根据语境的不同,可能代指不同的条约,甚至在国际公法范畴和国际私法范畴都存在各式各样的“海牙公约”。

  在国际私法领域,海牙公约通常是对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以下简称“海牙会议”)”这一国际组织订立的条约的统称。在“海牙会议”这个国际组织拟定了一系列条约,而中国只加入了其中一部分条约,所以在某些场合,会说中国没有加入海牙公约,而在某些场合又会说中国加入了海牙公约。

  2.2 “海牙会议”

  众所周知,司法管辖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通常某部法律或者条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管辖区域。然而,在国际私法领域,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主体之间需要进行民商事活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规则不可避免地面临冲突与协调的问题。“海牙会议”正是为了协调各国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涉外法律关系规则而设立的国际组织,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第一条【1】:海牙会议的宗旨是致力于国际私法规则的逐步统一。

  我国于1987年7月正式成为“海牙会议”的成员国。根据外交部网站的统计【2】,截止2014年7月,中国内地加入的“海牙会议”相关公约包括下列三项: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以及

  -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简称海牙《收养公约》)。

  2.3 《取消认证公约》

  《取消认证公约》的订立背景是基于下列问题:在各国的民商事往来中,在一国制作的文书(例如身份证明等)要想在另一国获得形式上的承认必须经过复杂的公证和领事认证的程序。《取消认证公约》旨在取消对外国公文书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的要求,于1961年在海牙会议通过。

  2023年3月8日,中国内地正式加入《取消认证公约》(中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区先前已经加入),并且《取消认证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起在中国内地生效。

  

  3 《取消认证公约》对创新主体的影响

  3.1 适用客体

  《取消认证公约》所适用的客体有下列要求:

  - 文书必须在缔约国内制作,并且在另一个缔约国内使用;以及

  - 仅限于公文书,按照《取消认证公约》【3】第一条的规定,

下列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

(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

(二)行政文书;

(三)公证文书

(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但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

(二)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3.2 适用主体

  《取消认证公约》限制的是客体(文书)所制作和使用的国家(地区),而对于使用这些文书的主体并无限制。例如,中国主体在中国内地使用外国制作的文书,与外国主体在中国内地使用外国制作的文书,都可以将外国制作的文书通过《取消认证公约》规定的程序来证明文书形式上的真实性,程序上并无区别。

  3.3 适用后对认证程序的影响

  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可见,我国法律对域外制作的文书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外国主体在中国参加诉讼的委托文件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有着严格的认证要求。

  特别地,针对创新主体而言,由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需要在不同的国家申请,权利人经常面对在不同的国家参与司法程序的问题,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等。在《取消认证公约》生效前,领事认证程序被广泛使用。

  3.3.1 领事认证程序

  领事认证程序简单的说就是一国(文书使用国)在另一国(文书制作国)的使馆或领馆对文书上最后一个签章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程序。使馆或者领馆相当于充当了文书使用国和文书制作国双方都认可的“中介”。但是,在一些国家,使馆或者领馆也无法核实当地的公证机关签章的真实性。这就使得在使馆或者领馆认证之前往往需要文书制作国当地的政府先对公证机关的签章进行一次认证,而使馆或者领馆认证仅仅是对该第一次认证(例如当地政府的签章)进行认证(即,第二次认证)。更有甚者,在第一次认证中,需要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多次认证。这就导致当事人可能需要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公证和认证程序,带来了不小的负担,且时效性也难以得到保证。

  以在美国某个州制作的文书要在中国内地使用为例【4】:

  3.3.2 条约生效后的证明

  按照《取消认证公约》【3】第三条的规定: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可见,相对于传统的领事认证的程序,《取消认证公约》实质上是做出了三点改变:

  (1)简化了程序:有的公文书将可以得到其他缔约国的直接认可,最多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简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间;

  (2)下放了行政权力:将原来由各国外交使领馆进行认证的行政权力改变为由该国指定的相关部门(不一定是行政机关,例如新加坡为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SAL))出具“附加证明书”;

  (3)在证明形式上统一:由原来的各国自行制作的领事认证文件统一为样式一致的“附加证明书”(有时候称作“海牙签注”、“海牙认证”、“海牙加签”等,本文统一按照公约原文称作“附加证明书”),并且按照《取消认证公约》【3】第四条的规定,附加证明书的标题“附加证明书(1961年10月5日海牙公约)”统一用法文书写(APOSTILLE Convention de La Haye du 5 octobre 1961)。这样从形式上保证了各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是一致的。

中国签发附加证明书式样-带印鉴、签字版本【5】

  仍以在美国某个州制作的文书要在中国内地使用为例,《取消认证公约》生效后:

  3.3.3 中国内地出具“附加证明书”的机关

  《取消认证公约》生效后,当在中国内地制作的文书需要在其他缔约国使用时,证明程序包括公证和出具附加证明书。

  中国内地出具附加证明书的机构包括外交部领事司。此外,地方外办以及在京代办机构也提供代办业务【6】。

  3.3.4 注意事项

  最后,简单介绍笔者在中国法院立案时处理外国文书(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的一些注意事项,不同的法院要求可能不同,仅供参考:

  (1)要求“附加证明书”的第6项签发日期必须在11月7日以后,但是对于先前办理公证的日期并无要求;以及

  (2)根据公开消息【7】【8】,一些中国驻外大使馆将在11月7日以后停办领事认证业务。

  

  4 结语

  作为法律人,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关注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取消认证公约》对于服务创新主体、特别是涉外法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而又准确地把握《取消认证公约》的规定以及操作实践,有助于少走弯路、为服务对象提供最优的策略建议。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条约数据库

  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060406.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国参加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关公约和仅适用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的海牙公约一览表 (截至 2014 年 7 月)

  https://www.mfa.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201410/t20141016_9867713.shtml

  【3】中国领事服务网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 《公约》中译本.pdf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qxwggwsrzyqdgy/202310/P020231018534091434318.pdf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 领事认证申请须知:

  http://us.china-embassy.gov.cn/lsfw/zj/gz/202305/t20230519_11079815.htm

  【5】中国领事服务网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 中国签发附加证明书式样 - 带印鉴、签字版本.jpg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qxwggwsrzyqdgy/202310/P020231018534093596541.jpg

  【6】中国领事服务网 附加证明书 办证须知 六、办理或代办附加证明书的机构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

  【7】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 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驻美使领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

  http://us.china-embassy.gov.cn/chn/lsfw/zj/gz/202310/t20231025_11167574.htm

  【8】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 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我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

  http://jp.china-embassy.gov.cn/lszcnew/lshzhch3/zhjfw4/202310/t20231024_111670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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