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常妮妮
近日,笔者在搜索某一侵权信息时,在某一款葡萄酒的背标上发现了这一标识“ ”。“拉”和“菲”旁边均有已注册商标的标识(®),且这四个字旁边明确标注了“商标持有人授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检索发现,第34084876号“ ”商标和第34095393号“ ”商标(均为第33类)确为两件已注册商标,且分别由注册人高赛和深圳市法美澳葡萄酒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
众所周知,拉菲葡萄酒在全球享有超高的知名度。“Château Lafite”即为国人常称的“拉菲酒庄”,又译为“拉菲酒堡”、“拉菲堡”、“拉菲庄园”等。Château Lafite(拉菲酒庄)成立于1234年,是世界最知名的葡萄酒酒庄,其生产的“LAFITE拉菲”葡萄酒历来以高贵优雅著称,在顶级葡萄酒中独树一格,早在18世纪初便闻名欧洲。Château Lafite(拉菲酒庄)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申请注册了“LAFITE”商标,是该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在中国,Château Lafite(拉菲酒庄)早于1996年10月10日就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并于2007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了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该中文商标是商标“LAFITE”的对应音译。此两件商标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且“LAFITE”商标已经多次被商标局、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拉菲”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LAFITE拉菲”葡萄酒被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拉菲”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进一步在商标网检索后,笔者发现第34084876号“ ”商标的原持有人为河南省卡斯特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经转让后,目前由个人高赛所有。第34084876号“ ”商标和第34095393号“ ”商标虽然由两位不同的主体持有,但此两件商标的申请日、核准注册日、专用权期限、代理机构均完全相同,指定商品虽不完全相同,但均包含“葡萄酒”等商品。这两件商标无疑是为了规避审查,将在葡萄酒上的驰名商标“拉菲”拆分为“拉”和“菲”,分别添加其他修饰词语,使商标呈现为“拉X”和“菲X”,然后将此类商标组合使用,便完美成为受保护的注册商标“拉菲XX”。经查,高赛名下还有第37520455号“ ”商标(第33类,现已注册),第36812183号“ ”商标(第33类,现已注册),可分别与“ ”商标组合成“拉斐传说”和“拉菲传情”。深圳市法美澳葡萄酒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现还有第37508312号“ ”商标(第33类,现处于异议程序)和第29068227号“法莱山谷拉菲葡园”商标(第33类,完整包含“拉菲”,现已无效)。其中商标“ ”可与高赛名下的“ ”组合成“拉斐传承”。此外,河南省卡斯特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名下亦有第35585649号“ ”商标(第33类,现处于异议程序)等商标,均完整包含与“拉菲/LAFITE”商标近似的商标“拉斐”。
除此“花式”攀附名牌的情况外,笔者还在撰写其他案件中发现郑州新士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第34996611号“ ”商标和第34993057号“ ”商标(均为第33类)。这两件商标组合起来即为“拉菲精选”,其攀附名牌的恶意亦显而易见。目前这两件商标均已因驳回而无效。推断应该是商标组合起来与拉菲酒庄的在先商标“拉菲LAFITE”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综上可见,前述申请主体将独创性极强的驰名商标“拉菲”一拆为二,再分别搭配上其他显著性较弱的词汇(如,“传承”、“传说”、“传情”、“精选”等),将“拉菲”与此类词汇按照上下结构排列(如 等),再将该组合拆分为“拉X”和“菲X”进行申请,完美避开审查。尤其是前述三个申请主体,为了规避审查,甚至采用了不同的申请主体来“分工”申请,之后在实际使用中将获准注册的商标进行组合使用,具有明显攀附拉菲酒庄“拉菲LAFITE”名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查询资料后,笔者发现了如下在先类似判例:
2017 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第1424486号“ ”商标、第6647559号“欧普照明OPPLE ”商标、第 6401562 号“欧普”商标、第6401564号“OPPLE”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对张继良名下的第11211007号“ ”商标、第11211008号“ ”商标及第10533879号“ ”商标(以下称为“争议商标一、二、三”,均指定在11类)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一般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时需要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等因素。
尽管争议商标一、二“ ”、“ ”单独来看,确实与引证商标“ ”、“欧普照明OPPLE ”、“欧普”、“OPPLE”在整体外观和文字构成上差异较大。但是,观察可知,争议商标一、二均为左右结构且无具体含义的纯文字商标,文字字体形式大小基本相同,放置在一起来看,根据普通公众对语句以及整体词汇的理解,极易被识别为“欧普完美艺术空间”,显著识别部分“欧普”与欧普公司的“欧普”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此外,欧普公司的“ ”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在前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灯;日光灯管”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其中文“欧普”商标与英文“OPPLE”商标已形成了对应关系。因此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一、二、三予以无效宣告。
“拉菲/LAFITE”品牌与“欧普/OPPLE”品牌均为其所有人独创的商标,商标本身显著性极强;且二者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宣传使用,享有超高的知名度(尤其是享誉全球的拉菲)。其他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之时,理应注意避让,而不应恶意攀附,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
近年来,以攀附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具有一贯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且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等行为此起彼伏,层出不穷,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且有损市场竞争秩序。新法的修改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对此类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进行了有效地遏制,对知名度高、独创性强的商标给予了较高水平的保护。在日常撰写案件及答复咨询时,不妨多留意下申请主体名下商标的拆分组合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此类“花式”攀附名牌的行为,并对其进行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