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ECNO MOBILE/TECNO案看在先商标显著性强弱在混淆误认可能性认定中的影响

2020-10-10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魏宇婧

  

  一、背景

  2016年12月21日,TECNO TELECOM (HK) LIMITED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016187023号“ ”第09类商标注册申请。2017年08月18日,英国公司PDJ (Shelf 7) Limited在前述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基于名下第010118107号“TECNO”第09;36;37类在先欧盟注册商标、援引《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即混淆误认条款对前述商标提出了异议。为此,将双方商标和商品对比如下表:

  2019年05月30日,欧盟知识产权局作出第B 2943820号异议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注册商品虽不完全相同,但多数商品性质相同,且在部分功能、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重合,因此认定双方商标在商品上高度类似;认为争议商标中“ ”字样因描述商品特性而具有描述性且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中显著部分应为“ ”字样,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因此认定双方标识高度近似;在综合考量“ ”字样的影响的情况下,作出双方商标共存可能引起混淆误认可能性、进而驳回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裁定。

  2019年09月27日,TECNO TELECOM (HK) LIMITED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申请,复审理由主要围绕引证商标显著性强弱展开,主张引证商标中“TECNO”字样显著性极弱,不应给予其过强保护,以致其他企业无法正当使用该字样。2020年06月05日,上诉委员会作出第R1654/2019-5号复审裁定,认可TECNO TELECOM (HK) LIMITED提交的复审理由,因此作出了驳回异议申请、准予商标注册的裁定。

 

  二、点评

  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在复审裁定中维持了双方商标构成商品类似和标识近似的认定,但当分析和判断混淆误认可能性时,其接受了TECNO TELECOM (HK) LIMITED提交的复审理由,认可“TECNO”是欧盟相关消费群体可以理解的单词“TECHNOLOGY/技术”的错误拼写,进而认定引证商标显著性极弱,因此阻止其他企业使用该字样是不当的。加之,争议商标各元素分布令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并不近似,遂作出驳回异议申请、准予商标注册的复审裁定。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针对“TECNO”字样在欧盟相关消费群体中是否具有显著性这一问题存在些许争议,为避免因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相应给争议商标显著性认定带来不利影响,TECNO TELECOM (HK) LIMITED无法通过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以消除其造成的注册障碍。

  因此我们另辟蹊径选择从引证商标显著性强弱入手。众所周知,显著性问题不仅是一个有无的问题,也是一个程度强弱的问题。欧洲法院在Canon案(案号C-39/97)中明确指出,商标显著性的强弱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宽窄、保护力度的强弱。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相比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标识而言,保护范围应当更广、保护力度应当更强。而上诉委员会在TECHNO/ TECNOPRO案(案号R0462/2019-4)裁决中,也有笔墨提及显著性极弱的标识应被允许由不同主体正当使用。具体到本案,根据上诉委员会在TEC HLIGHT/TECNOLIGHT案(案号R 1814 / 2012-1)裁决,“TECNO”可以意为“技术”,我们据此主张在先商标显著性极弱,进而着重强调了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的区别以及相关公众注意力对于混淆误认可能性的影响。

  令人欣喜的是,上诉委员会在本案中相较前案突破性地阐明了在先商标显著性较弱在混淆误认可能性认定中产生的影响,提出当在先商标显著性较弱时,不得仅因争议商标包含在先商标便认定混淆误认可能性存在,应当赋予不同主体正当使用该部分的自由,而在混淆误认认定中应当更多关注包括标识、商品和相关公众注意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案另一方面也警示商标权利人,弱显著性商标即便在欧盟取得注册保护,其保护强度和范围也未必尽如人意。当然,任何商标显著性的建立都是经营者将商标和商品相联系,并通过市场的反复使用而获得和维护的。虽然商标申请注册时显著性较弱,企业仍可以通过长期、规范的使用和宣传将其打造为强显著性商标。商标不是天生的,而是市场作用和选择的结果。

  最后,争议商标在欧盟先后经历了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异议复审等多个阶段,屡历波折而最终取得有利裁定,笔者有幸代表集佳作为TECNO TELECOM (HK) LIMITED的国内律师,与外所律师对接、合作以共同克服争议商标的前述阻碍。因此除上述专业交流外,也希望借此机会分享微末感想。当前,许多有意出海的国内企业已然意识到商标先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当商标出海遭遇挫折时,国内企业或因不熟悉当地法律环境而不知所措,或照搬国内案件处理经验却应对失当。事实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规适用和审查实践上千差万别,海外商标争议解决的路径往往更加多样,这不仅要求国内律师像海外律师一般精耕当地法规和实践,也需要国内企业具备更强的判断力和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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