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不当使用和不正当竞争一案。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律师诉称,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在法国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MONTAGUT”、“梦特娇”文字商标和花图形商标,商标专有权现在仍然在有效期内。标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各地销售,且该商标在中国大陆久负盛名,已成为知名商标。
而广州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和广州梦娇服装有限公司作为所谓“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总经销商,在广州、北京等地销售所谓“梦特娇”服装,并在服装上突出使用“梦特娇”字样,并使用与自己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花图形商标,其商品的包装、装潢、标签、防伪标识等仿冒自己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标签及防伪标识,并在被告侵权产品防伪标识中使用原告的法文名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请求法院判令三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仿冒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和广州梦娇公子服装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从未使用过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和与其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没有任何违法侵权行为。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与自己无关;自己与广州梦娇公子服装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并非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国总代理、总经销。应该由广州梦娇公子服装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认为,在其所销售的商品上并未突出使用“梦特娇”字样。自己的供应商是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自己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是该企业的合法字号,并未将“梦特娇”字样作为商标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认为自己无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起诉。但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作为天雅木樨园服装大厦的开发商,与纠纷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通过网络及经销商的反馈,才发现在中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仿冒梦特娇品牌的服装,影响了梦特娇产品的销售和品牌形象,于是委托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打假、诉讼。通过大量的调查和取证,集佳的律师搜集到了许多关于“梦娇公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为了维护梦特娇的品牌声誉和众多消费者的利益,“梦特娇”才将“梦娇公子”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