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初以来,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不断接到市场举报,发现牡丹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制药)生产并在全国销售的药品“妇科十味片”,其包装装潢与其公司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妇科千金片”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非常相似。同年5月份,又发现株洲药业益寿药店(以下简称株洲药业)也在销售该侵权产品。为此,千金药业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株洲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侵权行为仍在进行。2005年2月,太平洋制药变更为耀德堂制药。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千金药业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田达良律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株洲药业等三家企业提起了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了被告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株洲药业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告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8010元。该案一审判决于2005年11月25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