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世界五百强企业,德国在世界最大的矿产贸易商蒂森克虏伯矿产能源有限公司(THYSSENKRUPP MINENERGY GMBH)在与浙江中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贸易纠纷中败诉告终。中国企业在面对外国大企业的不合理要求时表现出了沉稳的态度和坚定的决心,最终在这场力量悬殊的斗争中,上演了一场现代国际贸易领域的“淝水之战”。
该案情节复杂,前后历时一年之久。集佳律师事务所作为浙江中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方,凭借多年的成功经验,缜密分析、据理力争。在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最终赢得了本案的胜利,为浙江中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
浙江中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萤石出口企业之一。2004年8月至11月,蒂森克虏伯矿产能源有限公司(买方)同浙江中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卖方)先后签订了三份总价款为148万美元的《售货合同》,并在签合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100%即期信用证付款;、议付单据为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CIQ出具的品质证明、重量证明。
2004年12月11日中萤实业在中国镇江港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装运至蒂森克虏伯公司所订的船只上,货物于2005年1月17日抵达目的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货物先后进行过几次检验,其中在装运前进行过两次,装运过程和卸货过程中分别进行过一次。在发现装运前品质检验结果与合同约定的货物品质不相符之后,双方开始就货物的商检、价值、如何对货物进行质量升级等问题进行了磋商,且协商一直持续到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中萤实业由于未能及时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CIQ出具的品质证明和数量证明,也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进行交单议付。蒂森克虏伯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向比利时法院申请对货物进行扣押,比利时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以一份“放置于第三方之动产扣押通知书”对货物进行扣押。至此,买方不收货,卖方得不到货款,货物被扣押,买卖双方陷入僵持阶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的争议经过协商一直不能得到解决,2005年2月,中萤实业集团委托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希望蒂森克虏伯公司及时支付货款、应得出口退税款以及因追索货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等。
蒂森克虏伯公司表示:中萤实业无权要求其支付合同下货款,原因是中萤实业未在信用证交单期前交单亦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前向银行交单议付,构成违约在先;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同时由于未在原计划时间内提取货物而导致不能按原计划分销货物,给蒂森克虏伯公司带来严重损失;提出反请求索赔。
针对蒂森克虏伯公司的论述,集佳协助中萤实业细致分析,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和充足的事实证据,积极应辩。最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蒂森克虏伯公司向浙江中萤实业集团支付货款、退税、律师费、请求仲裁费等共计约1,371,806.036美元;浙江中萤实业集团向蒂森克虏伯公司支付仓储损失费、律师费、反请求仲裁费等共计约155,260.603美元。浙江中萤实业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集佳合伙人戴福堂律师案后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贸易市场中来,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升级。在现阶段,不少外国势力雄厚的企业凭借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和垄断地位,往往在贸易交往中向中国企业提出苛刻的、不合理的要求,而多数中国企业为求继续发展,只能忍气吞声,不惜以遭受损失为代价以换取更好的生存环境。同时,纠纷一旦发生,中国企业常常受非常昂贵的律师、仲裁等相关费用影响,最终采取与对方妥协和解的形式解决。对于该案,浙江中萤企业凭借自己的实力和信心,把这场企业权益保卫战坚持进行到底,最终取得了较大的胜利,值得众多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企业借鉴。
对于中国的国际贸易现状,戴律师建议中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进行贸易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增强自觉维权意识。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具体内容,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尽量避免可能对自身造成不利后果的条款。
2.目前在境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均需要花费相当高昂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一般中国企业难以承受,而在国内进行仲裁的花费则要相对较少。因此订立有关纠纷解决的条款时应尽量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
3.对外国企业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切勿一味妥协,要敢于据理力争,一旦出现纷争,应在第一时间寻求有经验的律师协助解决,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