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亚明公司)侵权成立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正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从事与正泰公司“正泰”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正泰”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正泰公司经济损失十二万元。
原告正泰公司是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组建的大型股份制企业,成立于1994年,在低压电器和灯具产品上注册了“正泰”文字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经过原告的长期经营和广泛宣传,原告正泰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登记企业名称为“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制造、销售:市场灯、路灯、庭院灯、草坪灯;销售:照明设备、高低压电器开关。该公司使用的商标为“正泰亚明”,在其网站首页和灯具产品上单独标注“正泰亚明”文字,并进行该类产品销售。正泰亚明公司的股东之一王建飞曾是北京正泰亚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北京正泰亚明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曾是原告和原告子公司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的经销商。
正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集佳李明涛律师表示,被告正泰亚明公司股东曾经是正泰公司的销售商,在明知原告的“正泰”商标及其产品的情况下,将其注册商标“正泰”和灯具行业其他企业的字号“亚明”拼凑组合进行使用,并登记企业名称为“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这些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告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侵犯了正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禁止。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正泰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正泰亚明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泛光照明灯具,与原告“正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为同类商品,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被告产品及包装、网站上使用了“正泰亚明”标识。被告正泰亚明公司显然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正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在集佳律师的倾力协助下,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这次维权行动的首轮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