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任富森(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业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已于2008年3月2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带有涉案“汇源”、“汇源(香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授权”字样标贴和与涉案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果汁饮料,并付赔偿金。
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果汁饮料生产企业,在国内饮料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1994年成立以来,汇源一直从事果汁饮料的生产经营,并使用与其企业字号相同的“汇源”作为其主要市场品牌,到目前为止已经先后在“饮料”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多个含有“汇源”字样的商标。
其中,汇源拥有的第668129号“汇源”注册商标曾经在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由于原告字号“汇源”与原告系列“汇源”商标的发音相同,因此,“汇源”也早已成为国内饮料行业的知名字号。
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和徐晓恒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认为该案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