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VESTEL”商标侵权案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和徐晓恒律师代理的原告一方——伟视达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视达公司)最终获胜,被告嘉兴市中意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了“VESTEL”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人民币14万元。
原告伟视达公司是一家土耳其公司。2005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在第11类商品(包括冷冻设备和装置)上的VESTEL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从200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2007年1月至2月,中意公司与天悦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中意公司生产标有VESTEL商标的冰柜、冰箱,销售给天悦公司。双方还签有出口定牌生产协议书。随后,中意公司委托华鑫厂印刷了2400套VESTEL商标。同年2、3月,中意公司生产销售了冰箱、冰柜1964台,销售金额为209136.06美元。2007年8月,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从中意公司处查扣了“VESTEL”商标说明书及标贴400套。10月28日,以中意公司生产销售标注“VESTEL”商标的冰箱,构成侵权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
为了坚决打击这种侵权行为,维护企业自身的商标注册专用权,2008年3月18日伟视达公司委托集佳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中意公司辩称大部分产品白坯出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意公司将VESTEL注册商标放于产品包装物内,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商标侵权、误导消费者的故意,该行为仍属商标侵权,对该部分出口后给伟视达公司造成的损失,中意公司仍应承担。中意公司未经商标注册权人伟视达公司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VESTEL”注册商标,并擅自委托他人制造该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