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人郭新生,对专利权人为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003345491,名称为“应急灯(一)”外观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公司接受请求人的委托,由顾润丰律师代理郭新生进行了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做出了第102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涉案专利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二者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相同,且二者的专利权人不同,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集佳公司律师继续代理郭新生参加了诉讼,2008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50号决定,专利权人仍然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集佳律师代理郭新生参加了二审诉讼,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259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集佳代理的郭新生一案经过无效和一审,二审,获得了最后的圆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