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具备三个法律要件:(1)存在直接侵权行为;(2)有诱导或帮助直接侵权的行为发生;(3)间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从逻辑关系上看,无论是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在间接侵权行为之前或之后,必然存在直接侵权人针对在先合法权利实施了直接的侵害行为,否则间接侵权无从谈起。有诱导或帮助直接侵权的行为发生:间接侵权人针对直接侵权人进行了诱导,或者给予了帮助,以上诱导或者帮助与直接侵权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即:诱导或帮助行为促使直接侵权得以发生或已有的损害后果被扩大。间接侵权人存在过错:过错以明知或应知为准。所谓“明知”是指间接侵权人对于直接侵害行为明白无误地知晓;所谓“应知”是根据客观事实,以及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认定间接侵权人对于直接侵害行为应当知晓。
一、截至目前,中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处理了若干涉及间接侵权的专利诉讼案件、商标诉讼案件、以及著作权诉讼案件
1、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以下简称新辰公司)侵犯“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认定新辰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产品防火帘为半成品,并且该半成品仅能够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同时新辰公司实施了诱导、怂恿其客户将以上半成品与另一配件配套使用组成专利产品的行为,故判决新辰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该判决已生效)。
2、2007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首先认定第三方网站上擅自使用“大众”商标构成直接侵权,其次认定百度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百度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3、2009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深圳市亚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动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培训学员提供GUI 710软件下载链接,并详细告知培训学员下载该软件之后的设置以及登录,属于间接地侵害了GUI710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二、间接侵权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
中国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于间接侵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持适度积极的态度,其原因是为了迎合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呈现不断复杂化的趋势,尤其是当前有通谋、有计划、有组织地侵权活动越来越多。以200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该案中自然人被告傅献琴系世纪宝马公司的会计,在世纪宝马公司的指示下,傅献琴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分别开设了4个个人账户,并使用以上账户代世纪宝马收取侵权钱款。除了这个案件外,目前在很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者大多以此方式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对此是否可以将该提供账户的自然人列入被告,以及是否可以针对该自然人的账户进行冻结等均涉及到如何界定该自然人在整个侵权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如上所述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该自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间接侵权应当具备三个法律要件,其行为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或者扩大了直接侵权的结果,应当系间接侵权。
当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不一而足,而从目前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发展的趋势看,与直接侵权连理的间接侵权活动愈演愈烈。例如为直接侵权提供经营场所、为直接侵权提供资金支持、为直接侵权提供仓储和运输等。对此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应当拨开迷雾,进一步扩大间接侵权的适用范围,放宽间接侵权的适用条件。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法律并未规定间接侵权,但司法以及执法活动中,依据已有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可以针对诱导型或帮助型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可以说间接侵权已有据可依,关键在于如何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更好地适用,进而取得预期的效果。
注:
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③《侵权行为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