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Tensar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下称“宝源公司”)获得的ZL201020286073.9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2011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做出无效决定:认为涉案专利经修改后的所有权刘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缺乏新颖性,于是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宝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4月20日,该院驳回了宝源公司的所有行政诉讼请求。
宝源公司向再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19日,该院再次驳回了宝源公司行政诉讼二审请求。
宝源公司因不服上述无效决定、一审判决以及二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告知Tensar公司该院已经受理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宝源公司主要理由为:1、无效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在评价新颖性时错误的将对比文件中两个部分的技术内容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评价,违反了“单独对比”原则;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所称的“三向土工格栅”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应当包含“等边三角形”这一“隐含”的技术特征。基于以上,宝源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该案,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宝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1、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不仅适用于“拉伸件之间的角度基本为60º的结构”,也适用于“不是60º的其他角度的结构”,因此认为宝源公司关于违反“单独对比”原则的主张不能成立;2、宝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将“等边三角形”这一“隐含”的技术特征理解到“三向土工格栅”中。因此宝源公司的这一主张也未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