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曜公司)、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弗公司)诉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胜诉判决。
美国麦格纳公司(MagnaDrive Corporation) 于1999年在美国华盛顿州成立,是一家研究和生产永磁驱动技术的高科技企业,为涉案专利ZL98802726.7的独占被许可人。鑫曜公司是一家中国的高科技能源科技企业,主要生产永磁调速器、永磁联轴器等电机节能产品,沃弗公司为鑫曜公司的代理商,与麦格纳公司的产品构成竞争。
2012年11月5日,鑫曜公司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麦格纳公司委托律师马克•R•温特劳布(Marc R.Weintraub)发送的律师函: 指认鑫曜公司制造、销售的永磁调速器产品侵犯了麦格纳驱动公司发明专利,但在律师函中所言不详,所指不明,让鑫曜公司及代理商无所适从。在征询律师意见后,鑫曜公司委托律师针对对方的律师回函进行催促,要求麦格纳公司如果确有侵权证据,可以行使诉权,如果没有证据,就要撤回警告函。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麦格纳公司未撤回警告亦未提起诉讼。鉴于此,鑫曜公司及代理商沃弗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案具备确认不侵犯专利诉讼的起诉条件。针对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合肥中院认定,涉案的永磁调速器产品多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同,且原告在其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专利权人在专利的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而放弃的技术方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此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专利权侵权。
本案中,由于麦格纳公司向鑫曜公司提出侵权警告,不仅使鑫曜公司的经营处于被动、不安全的受阻状态,而且对鑫曜公司的代理商和潜在客户也造成了巨大的困扰。然而,由于该确认不侵权之诉取得胜诉,鑫曜公司确认其经营的涉案产品不会侵犯麦格纳公司的权益,从而可以放心地进行对其产品进行市场推广,很好地维护了鑫曜公司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在被评选为2011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中,曾代理江淮汽车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在确认不侵权之诉方面具有良好经验。本次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案件胜诉,意味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领域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诉讼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