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代理的原告广州电池厂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广州电池厂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商评委作出的驳回通知。
如果针对该判决商评委不上诉或者上诉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该司法判例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即商标争议申请人针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提起商标争议申请后,引证商标发生了流转,流转后引证商标的新受让人没有主动申请参加到商评委后续的评审程序中来,商评委以商标争议申请人已经不是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将该商标争议申请驳回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述判决对此问题给与了初步的答案,即“商评委在没有收到引证商标受让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的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驳回商标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从而终止商标争议评审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的精神,被告商评委在类似案件中负有了通知引证商标的受让人可以参加到后续的商标评审程序中的义务。该案是此类问题法院作出的第一个判决,在目前十分具备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