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销售的YXC-3蓝牙模块所使用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请求保护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销售的YXC-3蓝牙模块中包含的软件侵犯了原告上海慧翰公司享有的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的复制权与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