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制造、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的“机器人自动炒菜机”产品,但经审查,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相比,除了缺乏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外,相关必要技术也不相同,因此判定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最终驳回了原告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