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中国法院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专利权人原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专利中的两项权利要求,在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二审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其专利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尽管如此,二审法院对赔偿数额仍予维持。本案的意义在于确定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不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即无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几项权利要求,均不应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