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首例微信截图生成软件侵权案件胜诉!

2020-04-03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集佳”)代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有关微信截图生成器(包含移动应用及网站在线版生成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近日迎来胜诉。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中认定:

  1、被诉微信截图生成器侵害腾讯公司基于“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被告开发被诉微信截图生成器并制作相应教学内容、提供付费去水印服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3、该被诉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微信生态系统这一经营模式享有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时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构成反法第二条规制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4、本案中腾讯公司基于著作权法与反法所请求保护的法益不同,后者保护的客体为腾讯公司基于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享有的竞争利益,因此本案可同时适用著作权法与反法进行保护;

  5、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向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5万元。

  本系列案件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器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现系列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背景

  近年来,移动应用市场上出现一系列以智能生成腾讯微信软件界面截图为功能卖点的移动应用。此种应用复制微信各功能界面的美术素材并提供相应的编辑模块,使其使用者可通过编辑数据内容快速、大量生成包括微信对话记录、微信红包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多种虚假微信截图。

  该应用制作者以“百万微商营销神器”、“真实聊天、转账红包100%一致”为名大量推广其应用,并推出多种VIP会员收费套餐,使此种应用得到广泛传播,获得较大下载量与不法收益,并推出网站在线版截图生成器。

  此类虚假微信截图生成器的横行,破坏了腾讯公司长期致力维持的真实、诚信之微信互动生态环境,一方面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微信软件享有的竞争利益,一方面亦损害了广大微信用户的合法利益与市场竞争秩序。事实上,此类应用生成的虚假微信截图引发的多种负面事件在去年已经受到多家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

  有鉴于此,腾讯公司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九款此类虚假截图应用及网站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判决认定

  1、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腾讯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腾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腾讯公司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腾讯公司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腾讯公司的竞争利益;

  3、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告利用腾讯公司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腾讯公司、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本案中腾讯公司基于著作权法与反法所请求保护的法益不同,后者保护的客体为腾讯公司基于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享有的竞争利益,因此本案可同时适用著作权法与反法进行保护。

  本系列案宣判后,腾讯公司与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律师回顾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有光必有暗,在广大用户甚至厂商自己可能都尚未及察觉之时,名为“网络黑灰产”的黑暗已在互联网的角落悄然滋生。此种黑灰产产品往往以辅助工具等形式依附于其它应用软件之上,通过侵蚀、破坏其它应用软件的经营模式和生态环境获取不法利益。当此类产品通过其不法功能赚得盆满钵满时,被其依附的应用软件之商业模式、生态环境已受到严重威胁。

  本系列案件涉及的微信截图生成器正是这样一种产品。其具备如下特点:

  1、收集复制微信界面美术素材,集成于被诉截图生成器中,并专门针对微信主界面、聊天界面、红包界面、支付界面、账单界面等制作专门的生成模块,通过调用上述素材生成与真实微信界面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微信界面截图;

  2、以营销为卖点,通过网站、视频多种方式宣传被诉截图生成器生成的拟真截图可用于在微信营销中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3、设立付费会员机制,只有付费会员可以生成不附加水印的、最接近真实微信截图的“纯净”截图,通过收取会员费用谋取利益。

  此种虚假截图生成器,一方面直接侵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微信界面美术素材(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其功能效果亦危害了腾讯公司微信软件熟人真实社交的运营基础以及基于此而运营发展的真实、诚信之互动生态系统,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微信软件享有的竞争利益。在案事实表明,其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正是基于被诉截图生成器的上述特点、结合其它在案事实情节,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之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是国内首例认定针对微信软件的虚假截图生成器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对于打击寄生于移动互联网生态之中的黑灰产产业链具有相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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