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310018684.3、名称为“一种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发出(2021)最高法知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只能实现技术方案中的部分内容,则意味着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卓良模板公司的委托,针对涉案专利ZL201310018684.3、名称为“一种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程序中,集佳凭借充分有利的证据和无效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详细阐释了涉案专利权不符合授权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第41305号《无效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理由为:
权利要求1-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1-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
专利权人成都阿朗公司不服,就该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的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上述《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权利要求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而无效。
裁判要点
本案行政诉讼二审的具体争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具体为:
1. 专利是否存在缺少对首层门槽的施工方法的问题
对此,最高院知产庭认为:
本专利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中闸门门槽安装与混凝土快速施工的方法装置,具体地,提供了一种能够随一期混凝土同步上升的门槽施工装置和方法。通常来讲,此类施工方法和装置往往具有如下的一些特点:第一,配套性。即专门的施工方法对应于专门的施工装置。第二,首层(或前几层)的施工不同于二、三层(或后面的层)以上的施工。因为在二或三层以上的施工过程中,施工装置一般已“爬”在已完成层上,而首层施工中,施工装置一般无处可“爬”。第三,如果底层结构不同,则用于施工底层和上层的施工方法和装置往往不同。因此,此类施工方法及相应施工装置需要从底层开始描述,层层向上,一般需介绍到二或三层以上,至其能够循环实施为止。除非其指明所改进的最接近起点,此时可针对该起点仅就其改进或不同进行介绍。否则,说明过程应当从底层开始,逐层介绍。
2. 专利是否需要对已安装门槽与待安装门槽作出说明
对此,最高院知产庭认为:
本专利原始文本中并未对不同的门槽进行清楚地区分。由于权利要求1中步骤D至L之间为循环作业,其间必然涉及已安装门槽与未安装门槽之间的区别,而本专利却未清楚说明门槽具体为已安装门槽或未安装门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得不对每次出现的“门槽”概念进行推测。如前所述,由于本专利并未指明最接近的改进起点,因此其说明过程必须自成体系。其中不仅需要说清底层、首层、二层以上施工,还需讲清楚爬升过程中已安装门槽与未安装门槽的区别。
律师点评
本案是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形式理由成功无效发明专利权的典型案例,从无效阶段到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集佳始终坚持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主体应当是拥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非专利权人自己,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助力客户取得了本案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