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张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本文将从“刻敏利”商标驳回复审一案来看上述条款的具体适用。
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摘要
斯达利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第65733725号“刻敏利”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其在第1类、第5类、第10类、第44类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图样:
(二)复审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刻敏利”整体用在第1类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第5类人用药、第10类医用诊断设备、第44类配药咨询等商品及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第10类、第44类全部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情分析
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文字组合,整体无任何特殊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亦或指定服务的内容和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文字组合,由中文“刻敏利”组成,整体无任何特殊含义,三个字的含义分别为:
刻 |
敏 |
利 |
①用刀子等在竹、木、玉、石金属等物品上雕成花纹、文字:雕刻|篆刻|刻石|刻字|刻图章 ②量古代用漏壶计时,一昼夜共一百刻。 ③量用钟表计时,以十五分钟为一刻。 ④时间:顷刻|立刻|即刻|此刻。 ⑤形容程度极深:深刻|刻苦 ⑥刻薄:尖刻|苛刻 ⑦同“克2”。 |
①迅速,灵活:敏捷。敏感。敏锐。敏达(敏捷而通达事理)。灵敏。聪敏。神经过敏。 ②奋勉:敏求(勉力以求)。 |
①好处,与“害”“弊”相对:利弊。利害。利益。利令智昏。兴利除弊。 ②使顺利、得到好处:利己。利用厚生(充分发挥物的作用,使民众生活优厚富裕起来)。 ③与愿望相符合:吉利。顺利。 ④刀口快,针尖锐,与“钝”相对:利刃。利刀。利剑。利落。利口巧辩。 ⑤从事生产、交易、货款、储蓄所得超过本钱的收获:利息。利率(lǜ)。一本万利。 ⑥姓 |
申请商标中每个文字都有多种含义,按照字面意思解释,组合起来也可以理解为多个不同含义,无论哪种含义,均和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等特点毫无关联,因此,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其次,国知局之所以驳回申请商标,可能是将申请商标中的“刻敏”理解为“克敏”,认为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或者指定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然而“克敏”中的“克”为动词,主要表示“克服”、“攻克”。而“刻”做动词时,表示雕刻,用刀子挖;做形容词时,表示苛求或程度很深,如苛刻、深刻、刻苦。其和“克服/攻克”没有丝毫联系。虽然“刻”在第⑦条释义中同“克2”,但此种用法并不常见,更不为普通消费者所广泛知晓,而且同的这个“克2”字,其对应字为“剋、尅”,含义为:严格限定(期限),克期|克日。其和“克服/攻克”所表示的含义截然不同。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中的“刻敏”二字和“克敏”具有实质性区别。
2、即便将申请商标中的“敏”理解为“过敏”,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后果,相反,恰恰是对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正确引导,不应被列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产生误认”的范围。
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医药公司,专门从事过敏诊断和治疗及相关药物的研发和生产。纵然申请商标包含的中文汉字“敏”,对于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点有一定的暗示性,但是使用在与过敏诊断治疗及相关药物研发和生产相关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相反,恰恰是对商品功能、用途特点起到一定程度地正确暗示,是对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正确引导”,而非“误导”,绝不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
即便申请商标中“敏”字有“过敏”的含义,“利”包含“好处”的含义,“刻敏利”三个汉字结合在一起,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对商品的某些特点或效果的暗示性描述,但尚不足以使得消费者因为相信该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故其尚未构成误导性描述。
3、已有多个包含“刻敏”、“克敏”的文字商标在医药相关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说明“刻敏”、“克敏”加上其他文字在整体构成和含义上有别于医学名词“克敏”。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由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分析申请商标和指定商品服务的关联性
当纯中文商标遇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时,首先应从申请商标整体所表达的含义结合指定商品/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分析。
其次,拆字理解、结合指定商品/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分析,对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的适用条件,择选驳回适用情形,进而针对性的进行抗辩,做到有的放矢。本案中,“刻敏利”三字各有多种含义,组合后亦然,均与指定商品和服务毫无关联。“刻敏”虽与“克敏”同音,但“刻”和“克”具有实质性区别。这里需要充分利用权威字典的释义从词义、词性、惯常用法等多方面来进行佐证。
(二)分析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购买习惯
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购买习惯在判定商标是否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公众基于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标志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生产误认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均是和过敏药物息息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施以很高的注意力;申请商标中的“敏(过敏)”,“利(好处)”是对商品的某些特点或效果的暗示性描述,尚不足以使消费者因为相信该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因此,在类似案件的撰写中,除了考虑商标本身和指定商品/服务的功能、特点外,还应充分考虑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购买习惯。
(三)在先案例的参考作用
本案中,代理人列举了多个包含“刻敏”、“克敏”的文字商标在药物类相关商品和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如“刻敏克 KEMINKE”、“刻敏克”、“刻敏迪”、“快刻敏”、“克敏夫”、“克敏舒”、“克敏坦”、“克敏特”等,同时还援引了(2016)京行终367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墨尼克医疗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佐证申请商标尚不足以使得消费者因为相信该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
综上,当纯中文商标遇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时,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权威字典对申请商标进行多角度解释,同时,结合指定商品/服务本身的特点进行分析,充分考虑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购买习惯综合判断。而我们在代理此类商标申请时,应当第一时间提醒客户绝对理由的驳回风险;如遇驳回,则需要从以上多种途径着手分析,积极抗辩。
参考文献:
1.在线新华字典
2.《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3.(2016)京行终367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