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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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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标准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梁勇
 
  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有关“3C联盟”以及“6C联盟”向中国DVD生产企业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而中国企业不堪重负的报道。也许很多人会问:中国的DVD生产企业为什么一定要用他们的专利呢?答案很简单,因为这些企业联盟的专利池(patent pool)已经构成了DVD产品事实上的技术标准,如果不按照这些标准来生产,中国生产出来的DVD产品根本就没有市场。因此中国的DVD企业已经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只有乖乖的缴纳专利许可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并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社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类似上面的问题是越来越多。那么专利和标准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本文正是基于这一问题而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一、专利的概念及分类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对专利保护的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至二十年。”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是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的,而外观设计则在一些国家被单独予以立法或者归并到其他法律规范中。

  二、实施专利制度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就明确了建立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其实不难理解,在市场经济竞争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竞争主体都希望能够独家垄断自己开发的技术,因此也就会想方设法对其进行保密,这样的唯一结果就是:各相关经济主体对同一技术课题重复研发、重复投入,这就难免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由于各自都对自有技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所以这也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而实施专利制度的目的,正是要求专利权人充分向社会公开其创新的技术方案,但为了弥补其研发的投入、同时也作为对其公开创新技术的回报,所以从法律上赋予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该专利技术的垄断使用权。这样,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主体都可以在已有的公开技术的基础上再进行新的研发,让更先进的技术面世,从而最终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以及推广应用。这也就是实施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三、标准的概念及分类

  标准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种理解,如生活水平达到什么小康标准,收入达到多少万的标准,甚至某个人的长相是否标准等等。本文所谈的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通常需经协商一致或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标准分类。

  从标准使用的范围大小可以将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顾名思义,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从标准的强制实施力可以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都是强制性标准。

  从标准化的不同对象可以将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

  从标准是否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可以将标准分为:正式标准(或法定标准)、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由某个公认的标准制定机构经过各方一致同意的正式程序制定形成,以便该行业的多数生产商在某一技术问题上采用统一的解决方案,降低生产成本,增加透明度,避免造成社会财富不必要的浪费。而实事标准是某生产商凭借其在市场中的技术主导地位使其产品技术逐渐成为该行业的通用标准,或者是由某个行业公会制订的标准。

  本文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所提到的标准均为正式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四、制定技术标准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明确了指定技术标准的目的: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标准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相关产品的技术指标,有利于产品的互通互换,最终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并方便人民的生产生活。试想,如果每个生产电源插座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插孔间的距离都不相同,我们会面临怎样的一种场面?有人说:秦始皇的最大功劳不在于其修建了万里长城,也不在于其统一了中国,而在于他第一次统一了度量衡。由此可见,标准对于我们现实生活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五、专利与标准的关系

  有很多人都认为,专利是属于私有领域的东西,是一种垄断权,而标准则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是谁都可以使用的公知公用技术。实际上,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越来越多的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不断推出,而随着其推出的同时,该产品往往又包含了多项专利,当相关标准制订机构在制定这些新产品的技术标准时,是很难舍弃与这些新产品密切相关的专利技术的。因此,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被不同的标准制订者所采用,从而也导致了大量专利与标准相冲突的情况——要生产某项产品,不按照标准生产显然不能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进入市场销售,如果按照标准生产,就必然侵犯标准中相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这一冲突的出现,也正好印证了业界流行的一句俗语: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这句俗话其实就很形象的阐明了产品、服务、技术(专利)、标准的层次关系及其不同的重要性。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多数企业还处在卖产品与服务阶段,已经有少数企业开始卖技术,但几乎还没有企业开始卖标准。事实上,中国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也不乏拥有相当数量的专利,但是如何才能将专利上升为标准而成为超一流的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就得清楚标准的制定程序。

  六、标准的制定程序: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也就是说,制订相关产品新的技术标准的大体程序是:首先由相关产品的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然后根据相关产品的现有技术条件、根据制订标准的目的选择可能作为标准的技术方案,当然这些技术方案中有很多可能是已经被依法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然后根据这些技术综合各方面因素,拿出标准初稿,再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征求意见。最后再通过相关机构审查后予以实施。

  针对已经发布实施的现有标准(包括已确认或修改补充的标准),经过实施一定时期后,需对其内容再次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这个过程就是标准的复审。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标准实施后的复审后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一种动态信息,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七、将专利上升为技术标准的途径

  清楚了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复审程序,那么就不难找到将专利上升为标准的途径了,据笔者个人看法,中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推进专利标准化的进程:

  1、 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于任何新产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制订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则应当制订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因此,要想让专利技术成为标准的组成部分,则必须积极参与到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去,让标准制订机构在采集制订标准所需的相关技术时主动提供技术方案,同时阐明该专利技术的优点。只有这样,才可能使标准制订机构对该专利技术予以考虑,并可能最终使其成为专利池众多专利中的其中之一。

  2、 逐渐实现标准制订中的企业主导作用:在国外,有很多技术标准的制定实际上已经逐步演变成了以企业为主导的模式,政府主导制订标准的模式已经越来越少,而且往往是集中在少数政府扶植的产业或军事工业等方面的标准制订。所以,国内的企业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某一领域的企业联盟,共同提出某个领域事实上的技术标准,并最终将其上升为国家标准。

  3、 积极向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有关的专利技术,在他们征求意见时及时提出书面的交流意见,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意见并参与修订过程,广泛进行专利技术的许可,扩大相关专利技术在行业中的影响和地位,并力争形成事实上的行业技术标准。

  八、专利与标准的冲突及解决方案:

  正是因为许多专利技术被一些强制性标准所采用,因此就出现了上面提到的专利与标准的矛盾。如何有效化解这以矛盾呢?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予以明确。但通常情况下,制定或发布强制性技术标准制订者或发布者都应该事先要求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基于“公平、合理、不歧视”的原则、在专利权有效的范围内积极许可其他相关生产商使用该专利(或者说该技术标准),否则,该标准就不采用这种专利技术而改选其它可替代的技术。如果没有可替代技术而必须采用某种专利技术,标准的制定者或发布者就可能考虑通过申请对该专利技术进行强制实施许可并进而采用该专利。

  如果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的过程中,相关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故意隐瞒其拥有相关技术的专利权或者正在申请专利权这一事实,等到标准已经被采用后才宣布其对技术标准中的某些技术拥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这在我国目前来说是不被允许的,我国虽然还没有颁布正式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约束,但在法院系统已经形成一致的认识:如果专利权人对某项技术标准中的某一部分技术享有专利权,则应该在该标准颁布实施之前公开声明,否则视为默许任何其他按照该标准进行生产的企业免费使用该专利。如果事先声明,则意味着专利权人保留了有偿许可该专利的权利。

  目前,随着新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技术创新的日益加快,高新技术领域中技术标准的制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越来越多专利技术的采用,因为在这些高新技术领域中,公知公用的成熟技术相对较少。因此,标准与专利之间的冲突有越来越加剧的趋势,随着标准与专利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国内许多有识之士已经逐渐意识到正确处理它们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在2003年“标准与专利北京国际论坛”上,国家标准委员会透露,近期国家标准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要联合出台一个标准与专利的管理办法。我们相信,随着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的化解专利与标准之间的冲突。

  作为任何一个缺乏专利的现代企业,只有充分认清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并结合自身的实际趋利避害,才能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一方面,对于自身专利被相关标准所采用的企业必然要求相关专利实施效益的最大化,那么他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技术标准的巨大作用,从而通过标准的实施而全面推广其专利技术,只有将技术作为标准予以推广时,才可以实现该专利技术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