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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巴斯基起诉瑞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日天津开庭
 
  12月5日上午,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巴斯基公司)起诉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搜狐IT记者将在现场为网友带来本次庭审的最新报道。

  2007年6月11日,卡巴斯基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起诉瑞星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时,卡巴斯基公司将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网)列为第二被告。卡巴斯基公司在起诉瑞星和北方网的民事诉讼状中表示,“瑞星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捏造虚假的事实,公开发布大量侵犯卡巴斯基商业信誉及商品信誉的文章。同时,瑞星为了扩大其侵权的范围,竟然还公开向社会悬赏卡巴斯基的诽谤证据,企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悬赏以实现其非法目的。”卡巴斯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瑞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瑞星公司应赔偿卡巴斯基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75万元。此外,北方网要删除转载(转述)含有瑞星公司侵权言论的网页。

  2007年7月2日,天津一中院受理此案,并定于2007年7月23日开庭审理。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瑞星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同时,瑞星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被侵权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均在北京,因此案件审理应放在北京进行。 

  天津一中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方瑞星公司所援引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定,不能作为该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即使参考该规定,被告对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的理解也是不能成立的。法院认为,原告所诉的侵权被告为两位,另一被告北方网注册及主要营业地均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辖区内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天津一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驳回被告瑞星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而后瑞星公司以未收到天津一中院的传票为由,使得开庭日期再次延期。 

  2007年10月12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瑞星公司关于管辖权及将北方网列为被告的上诉,称“本案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是著作权侵权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权不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原审被告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是本案被告之一,且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年11月29日,本案第一次开庭,诉讼双方进行了质证、申诉等法律程序。被告方瑞星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卡巴斯基(Kaspersky)商标为俄罗斯卡巴斯基实验室所拥有,而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只是卡巴斯基实验室授权的以生产、销售为主的独资公司,因此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备起诉人诉讼主体资格,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星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商誉也未受到影响。 

  原告方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则以客户退单造成损失为由,向瑞星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要求其公开道歉。被告方瑞星公司则举证称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论坛“枪手”发帖的方式,对瑞星公司进行恶意攻击。 

  由于证据较多,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质证过程没有完成。第二次开庭将在今日(12月5日)进行。 

  目前,诉讼双方均以进入司法程序交律师处理为由未作更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