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查指南,说明书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应当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的条件,具体说应当包含三部分内容:帮助理解发明不可缺少的内容,确定发明具有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内容,以及再现发明所需的内容。另外指南还给出了具体的撰写方式和顺序,即发明的主题名称和五部分内容。所述五部分内容应当完成两个基本任务:证明所表述的发明具有专利性,以及使所述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可见,专利说明书具有论文和说明文两种性质。
为满足“论证”和“说明”的需要,指南给出了“论证”与“说明”相结合的撰写顺序: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方案、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该顺序体现了说明书的三方面逻辑:支持逻辑、论证逻辑和校验逻辑,这三种逻辑以独立或交织形态存在于说明书的五部分之间或局部内容之间或之中,正确理解这三种逻辑有利于撰写出质量较高的专利申请文件。
其中,支持逻辑对于“论证”和“说明”都有重要的作用,如果缺乏支持逻辑,容易使说明书产生解释上的歧义、矛盾和/或冗余等问题。支持逻辑有利于表达说明书具体内容的上下层次、同一层次主题或内容之间的支持关系。对于说明书五部分内容之间以及内部表述的具体内容来说,体现了前述主题或内容对于后续主题或内容的基础关系,后续主题或内容对于前述主题或内容的结果关系或关联关系。通常,对于一个具体的说明书,任何较大的主题都可以根据表达的需要逐层分解为不同层次的概括范围较小的主题,下层主题支持上层主题,最低层次的主题由具体内容支持。由于上下层次主题之间、同一层次主题或内容之间的任何关系都需要用演绎逻辑或归纳逻辑来表述,当前述主题或内容没有被后续主题或内容利用,或者后续主题或内容不以前述主题或内容为基础,以及主题或内容之间缺少关联,说明没有被利用的、缺少推理前提的主题或内容,以及与其他主题或内容没有关系的主题或内容,要么显而易见不必要,要么不属于归纳或演绎逻辑的一部分,可能对表达的发明主题没有作用或者使表达的内容偏移。
例如,一个主题为控制网络用户接入方法的发明,其背景技术表述的部分内容为:“目前,公众正在使用的2G移动通信系统及2G和3G移动通信系统之间的2.5G移动通信系统主要用于提供语音通信业务,虽然2.5G系统也可以承载数据通信业务,但所提供的数据承载速率较低,且提供QoS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现有多媒体通信和多呼通信等新业务的QoS要求。因此,随着数据通信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迫切需要现有移动通信网络能够提供类型较多、且QoS较高的多媒体通信业务及高速数据通信业务,同时要求现有移动通信网络能够实现全球无缝覆盖和漫游功能,以真正实现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进行任何方式通信的移动梦想。而目前正在完善阶段的3G移动通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些需求。”
按照支持逻辑,上面的针对不同代移动通信系统的表述对所表达的主题来说,相关性很弱,几乎没有支持作用,对后面继续的内容来说也几乎没有基础作用。
论证逻辑通过说明书前后内容以及上下层次主题之间的关系论述,有利于证明说明书表达的发明技术方案具有专利性,因此,说明书的撰写顺序将影响这种“论证”。代理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说明书撰写顺序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严格遵从审查指南建议的顺序,即主题名称、技术领域、要解决的问题、权利要求(此处用权利要求的内容代替发明技术方案)、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第二种观点认为撰写顺序无所谓,可以按照任意的顺序撰写,例如先写具体实施方式,再写权利要求等。显然,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和利用说明书的论证逻辑。实践表明,采用审查指南建议的撰写顺序能够突出“论证”的撰写需要,使后续撰写的内容能够有效利用已撰写内容的提示或受到约束,有利于用较少的时间撰写出质量较高的说明书。
论证逻辑以支持逻辑为基础,存在于说明书任意层次的主题或内容之间或之中,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关注存在于五部分之间的论证逻辑,这对说明书的质量有较大影响。鉴于其他文章或教材对所述五部分的撰写都有详细的建议和解释,本文仅提及与所述论证逻辑有关的内容。
反映发明技术核心的主题名称是论证逻辑的起点,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是对发明技术方案高度的意义概括。主题名称通常能够反映代理人对发明技术方案或要解决技术问题的理解,如果主题名称不正确或有偏差,通常会导致后续撰写的背景技术、权利要求等部分的偏差。例如,名称中不恰当使用功能、效果或广告语,就有可能由于主题把握失误而发生撰写偏移,例如,难以发现偏移的权利要求的不当之处。例如一个主题名称为“一种改善压缩机缺陷的方法”的发明, 难以使人明白改善压缩机什么缺陷;即使写明缺陷,例如修改主题名称为“改善压缩机抖动的方法”,仍然不清楚具体的主题要表达“加剧”抖动还是“减轻”抖动。实际上,即使减轻压缩机抖动也可能涉及多个具体的技术方案,例如改进减震装置或部件、改进压缩机的结构等。主题名称中的“改善压缩机缺陷”(“改善”为不当用词)只是具体方法导致的结果或效果,这样的主题名称缺少与具体技术方案的关联关系,因此没有清楚、简要地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主题,不能为后续的撰写提供指导,容易掩盖后续的撰写缺陷或出现撰写偏移而难以被发现。另外,不当的主题名称还容易由于“自认”而导致将来行使权利的限制或者在审查程序以及可能出现的无效程序中遇到困难。
技术领域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最低位置有关,按照经验,应当用两段论式的形式表达主题的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或略宽。然而,很多代理人忽视本部分的撰写,直接将主题名称作为技术领域,为满足两段论式的撰写要求,前面加上一个更宽的“领域”。应当说两段论式的撰写要求是合理的,能够方便定位发明主题的具体技术领域或避免定位的歧义,但是,如果撰写不当,仍然不能为后续的撰写提供指导,也容易由于“自认”而导致将来的限制或困难。
背景技术作为论述专利性的基础,通常需要通过“情境”的分析和切入,阐明本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技术方案及其存在的问题。实践表明,“问题”专利存在的偏差大部分是从背景技术开始的,不当的切入点、对比技术方案的选择不当以及确定的要解决的问题失误等都可能导致后续撰写的偏差。例如,大量现有技术的描述可能说明本申请的专利性存在瑕疵或使思考重点偏离主题;所确定的对比技术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不是该技术方案导致的直接问题可能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的随意性而在将来的审查、无效,甚至诉讼时遇到麻烦;缺少推理环节或基础得到的问题使撰写的独立权利无法把握,等等。背景技术如果存在偏差通常会改变专利性论述的基础作用,使整个申请偏离核心。
例如,一种设备驱动其它设备的方法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一种设备驱动另一种设备的方式可以通过在主机数据库中配置相应外设的指令实现,在设备驱动操作时,查找数据库中对应外设的指令,用所述的指令实现相应的驱动操作。采用这种方式在增加新的外设时需要配置数据库,被驱动设备的细微变动就会引起数据库配置数据的变动,不利于设备的扩展与应用程序的稳定。”
为此,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主机驱动外设的方法,配置外设指令集和参数文件,驱动操作时,通过查找到的操作对应的指令,调用相应的配置参数实现设备的驱动。”
上述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减少设备变动而引起的针对数据库频繁配置操作,有利于设备扩展与应用程序稳定的驱动其它设备的方法。按照论证逻辑,就应当通过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论证其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本发明方案提供的“配置外设指令集和参数文件,驱动操作时,通过查找到的操作对应的指令,调用相应的配置参数实现设备的驱动。”的特征,与背景技术部分提供的现有技术方案公开的内容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见,这种对比文件的选择不当或者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不当,极大可能使发明在审查阶段就遇到麻烦。
发明方案部分作为论述专利性的核心,与主题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部分的阐述相适应,形成一套完整的论述专利性的逻辑。例如,背景技术部分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本发明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之间具有一致性,如果一致性要求不能完全满足,必然带来撰写的偏差。例如必要技术特征选择错误、挖掘的技术内容没有针对性等。其中,缺少推理环节或基础得到的有益效果更使撰写的独立权利是否恰当无法得到验证。
例如,一个发明方案的有益效果部分记载:“本发明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增加了控制处理器、传感器和存储器,通过这几个部分的结合,可以改进时钟系统的的设计,进而提高时钟的精度。”
按照上述记载,没有论述为什么增加控制处理器、传感器和存储器,就可以通过其结合改进时钟系统的的设计,进而可以提高时钟的精度。因此这样的内容由于缺少论证环节,难以满足论证逻辑要求的一致性。
在所述五部分之间,主题名称由于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核心,可以指导后续撰写;技术领域用于表述申请人认为可以作为他人专利的对比文件的领域,以及寻找本发明参考文件的领域;背景技术部分作为证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专利性的基础;发明方案部分用于证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专利性,与表述的发明主题名称和技术领域相适应,因此能够受到一定的约束;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用于证明本发明能够实现并满足其他相关的规定。对于每个具体的部分,其中的具体内容用于证明相应部分的子主题成立、能够满足其他子主题的支持要求和证明本发明主题的成立。因此,说明书的各个部分及其中具体的内容相互辅助,用于论述发明技术方案专利性的成立,任何一部分撰写不当,都可能使专利性论述产生瑕疵。
校验逻辑说明了所述五部分之间、部分内部的具体内容具有相互校验的关系,利用所述检验逻辑能够约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不偏题,进而提高撰写质量。例如,以主题名称作为标准,就可以考察或校验后续与主题密切相关的内容是否恰当,同时也能够用后续内容进一步校验前述内容,例如主题名称是否恰当。
说明书中明显的校验关系如:主题名称与现有技术方案或本发明技术方案之间,尤其涉及独立权利内容的方案;技术领域与现有技术方案或本发明技术方案之间;,主题名称与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方案之间;现有技术方案与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一步与本发明技术方案、有益效果之间;本发明技术方案与有益效果之间,本发明技术方案与具体实施方式之间;等等。具体的校验方法是,先确定具有校验关系的部分内容的正确性,以该内容为标准验证其余的内容。
单一利用上述三种逻辑中的任何一种逻辑都是容易的,例如只利用支持逻辑中前述对后续的指导关系,但是这样仅能使说明书多个环节中的部分环节得到保证,例如只能保证关系链条中相互之间关系、方向的正确,却不能保证关系链条中任意内容之间关系、方向的正确,使得出现撰写偏移很难发现。然而,三种逻辑涉及的任何内容事实上都具有相互的双向关系,差别只是内容所处的层次或顺序位置的不同或者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但是这些内容都是为表达一个发明主题,为解决相同或关联问题服务的,因此恰当使用三种逻辑有利于通过考察涉及的任何内容之间的校验关系,尤其是考察具有紧密联系的内容之间的检验关系,使撰写的内容相互支持、相互约束和提示,从而演绎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
也有对上述逻辑的疑问。例如在讨论发明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之间的校验逻辑时,认为效果是以发明技术方案为基础推导出来的,如何能对发明技术方案产生有效校验?实际上,这是认识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指南建议的顺序撰写说明书,并严格符合指南的撰写要求,任何内容之间的相互校验都可以通过,或无需校验。然而由于经验的不足、确定的技术问题有瑕疵、技术能力或专利能力有缺陷、时间的紧迫程度不同、句子的逻辑关系错误等很多因素都可能导致判断失误,使得说明书的撰写发生偏移,此时,利用前后内容(尤其是有紧密联系的内容)之间的校验关系,当确定其中一部分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后,就能够得知被校验部分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等是否存在瑕疵。
假设用有益效果校验独立权利要求,即用有益效果约束或肯定独立权利要求,或者验证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存在缺陷。根据支持逻辑和论证逻辑,依照本发明主题确定的情境导出的技术问题、本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能够产生的有益效果就是确定的,如果推理的过程或环节正确和完整,就一定能够由独立权利要求得到有益效果。因此,按照分析性外展推理的指示,在有益效果一定时,通过考察有益效果部分的推理过程,就能够得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有缺陷。也就是说,已知结果,即有益效果,如果规则正确,即有益效果部分的推理正确,则规则中作为推理依据的独立权利要求,就是没有瑕疵的客观事实,否则,所述独立权利要求就有瑕疵。或者说,独立权利要求是设计出来用于得到有益效果的一种假设,推理过程是验证所述假设的一个工具,如果推理过程成立,则独立权利要求成立,因此考察获得有益效果的推理过程,就能够校验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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