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JENKEN 公司(以下简称J)和CREEKS公司(以下简称C)在市场上各自销售使用crossby、creeks以及 liberto 商标的成衣运动服装。根据签订于2000年9月26日的合同,并于2000年11月2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协会注册,J公司从Steve Allouche 处受让了“vintage”商标,此商标于1991年5月30日在第18和25类商品上被提出注册申请并得到授权,指定商品为服装,商标注册号为288386。 该商标在2001年4月2日得到续展。C公司为销售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订制了一批印有其公司名称并使用其自行复制的“vintage”标志的球衣,该批球衣被置于马赛一家商店进行销售。针对这种情况,J公司在2002年2月28日认定这家商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决定对其采取行动,因此在巴黎地方法院对C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巴黎上诉法院2005年4月20日根据1964年12月31日商标法第三条;知识产权法规第L.714-6 条;民事程序第700条对04/03753号案件做出了如下判决
法院认定
首先,在商标“vintage”无效方面,C公司关于商标无效的申请被驳回。在对商标侵权指控的答辩中,C公司提出一个认定商标“vintage”无效的申请。C公司为此给出的理由是:“vintage”标记用在成衣制品上只是一个纯粹的描述性特征。巴黎上诉法院认为从商标提出申请之日起,商标有效性即得到确认。在本案中引用了1964年商标法第三条:“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纯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或一般的名称组成者,或者带有易于使公众发生错误的字样者;纯由说明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质量或产品成分的字样组成者。”C公司未能向听证会提交任何文件可以证明“vintage”商标在其1991年的申请日时曾是服装类的一个必需的名称或描述服装基本的质量的单词,因此C公司关于商标无效的申请被驳回。
其次,关于商标是否已经成为该类商品的一个通用名称方面巴黎上诉法院认为,依照知识产权法第L.714-6 条,如果一商标“在商业中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常用名称”,则商标所有人丧失商标权。C公司辩称:对制造者和消费者而言,术语“vintage” 在服装领域已经作为一个普通的表达去代表一个已经被更新为时尚品味的古老风格。曾有证据证实这个术语被长期使用应用在牛仔服装领域,正如那些经过特殊处理的服装作品的历史所显示那样,在1991年“vintage”商标注册之前,“Les Jeans Label Book”在1990年, “Jeans Des Heros”在1992年即公告了包含“vintage levis”, “this is the vintage levis” 和“special vintage”的文字的标签并贴附在其牛仔服装上使用。一篇文章指出:“vintage,正如最富有声望的葡萄酒一样,标志着牛仔服拥有了他们的等级”。“James Dean, Elvis Presley, Marilyn Monroe 和 J.F Kennedy 将牛仔服视为他们的第二层皮肤,同时也将vintage 推向了时尚的顶点”。
根据20世纪时尚字典的定义,术语“vintage”作为一个英语单词常常在提到葡萄酒和含酒精的饮料参考年限的时候使用,同时其使用也常常扩展到其他的消费品。在时尚界,术语“vintage”在80年代前被用于指令人痴迷之物,主要用于在牛仔类服装上以显示在产品细节,标签和精加工等方面的多样性, 指出这些产品的起源的时间及年代。 这些服装的主要购买者是欧洲和日本的业内人士,他们购买这些服装用来收藏或用来穿着。
众多的新闻文章被提交到法院用以证明术语“vintage”从2000年开始被时尚界的专业人士们的广泛用来指根据季节性的趋势,无论是否有设计师的标签的,稀有的,高质量的并且在原始的条件下,能被重复使用并且永不过时的做旧的服装。因此,在2000年的12月名为”les choses de la vie ”的杂志刊登了一篇关于“做旧时尚的疯狂”的文章。文章写道“匿名的服装来自于疯狂的年代,或者它们带着最好的女服装设计师的标记……从1959年的一天……,一件1970年的迪奥大衣……甚至Bon Marche都有他专卖做旧流行服装的小店。”
在le monde 报2001年9月9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了公众痴迷于做旧处理的牛仔服。 另外,另一篇文章刊登于2002年的2月22日, 名为做旧处理的女士内衣。在2004年期间,多家杂志,如zurban, elle, marie Claire 和biba 刊登了大量的关于做旧时尚的文章,文章名为“做旧的礼拜”、“做旧,使用指南”和“做旧,黄金的飞跃”。在2004年,bon marche商店组织了一个名为“做旧的观点”展示。
此外,根据提交到法院的文件,不容置疑的是,在2002年之前,术语“vintage”的含义已经被时尚界和成衣界的专业人士们扩展了,用于指代服装从一个简单的古老款式吸取灵感而产生的复古效果,这种效果特别多的应用于牛仔服和运动服领域。因此, 2002年12月的杂志SPM上刊登的一片文章中把市场上adidas、 puma、lacoste、reebok、 le coq sportif 和 tiger等品牌的运动服的风格形容为“一个复古的趋势,一个复古的潮流,一个点燃复古的方式,运动使古典的复古重生”。“vintage”这个名称被chipie 和promod 选中作为他们2003年的系列之一。众多的服装生产商们在25类上申请包含“vintage”元素的部分图形商标,特别是chipie:“chipie lot. Vintage-founded in 1967”(1991年9月); creations rivers: “liberto vintage” (1993年2月19日)和sonia rykel: “modern vintage” (2001年2月21日)。
伴随着术语“vintage”被广泛的作为一个单词在普通的语言中使用而并非作为一个形容词或一个正常的名词使用在服装,成衣,牛仔服和运动服上,并且成为相关公众通常和不可避免的认可的一种服装风格,其灵感来自古老款式或"复古"。
为了防止 “vintage” 商标权利的丧失,J公司主张该公司曾系统的应对过它权力的恶化。然而,J公司仅证实了在2002年2月实施了针对jacques jaunet 公司(以下简称JJ公司)的有关商号newman的行动。
根据casino 和oncle tom公司的两封异议函可以看出,J公司曾于2002年和2004年向stanford somotec, le coq sportif, pepe jeans, Fontana 和cache coeur发出了警告。但J公司不能证实其产生了任何影响。J公司也不能证实曾针对报纸和杂志对于其商标的一般性使用采取过任何的措施。上述信函在2001年11月被寄到HACHETTE组织并作为非独立案件被公告在2002年1月出版的du textile 期刊上。
J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表明它曾反对过包含单词“vintage”的商标在25类上的大量注册, 特别是在2001年2月21日提出申请的 “modern vintage” 商标。因此,根据术语“vintage”的普遍使用和缺乏显著性的原因,法院有责任认为J公司的反应是不充分的和不恰当的。法院还认为基于上述原因,这个词语商标的显著特征是不被保护并且有导致恶化的危险。
上诉法院与一审法院相反的判决就体现在这点上,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J公司丧失了其在商标“vintage”上的指定在第2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权利。而权利的丧失被前述规则影响,并没有排除先前控告的侵权行为。
再次,在侵权方面,上诉法院根据听证会的决定,允许服装类的24种商品, 汗衫,T恤,套头衫和带沿帽上可以使用包含有“vintage”的商标, 但必须与creeks以及 liberto同时使用,构成多种多样的椭圆形的排列。在所有的元素中缺少一个同样的元素,在对组成商标没有任何的更改或增加的情况下,这些有图案的标记与单词商标“vintage”申请黑色的竖直的打印体字母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需要去确定在两个标记中是否存在一个混淆的可能性根据全世界范围内的评价标准基于全面的印象来考虑它们的显著特征。
审查有争议的服装显示,首先,单词“vintage”总是载入图形和形象化的合奏中,它只是扮演一个次要角色。其次,增加的商标greeks和 libert是醒目的,并能立即导致这些服装和greeks的产品和图案相结合,这种结合是令人满意的,其结果是,公众并没有由于他们而被导致混淆。此外,C公司还认为,正如同许多其他服装制造商一样,术语“vintage”的使用在原始的含义上对时装部分引发了市场复古的灵感。据此,术语“vintage”被C公司使用并不能算作商标侵权,相关公众不会被混淆甚至联想到标记的问题。因此上诉法院判决驳回这部分诉讼请求。
最后,在不公平竞争和其他诉讼请求方面, 上诉法院认为作为可选择的,J公司请求认定C公司作为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然而,仅仅使用术语“vintage”, 在广泛的时装领域,由于已经形成上述情形,不能认定C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假如一个诉讼行为在到达法院之前,如果发生恶意,欺诈,严重过失同时怀有恶意的企图或过失的情况是能够进行索赔的,然而这些情形在现在这个案件中是没有体现的,因此C公司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另一方面,C公司能根据民事程序第700条获得约1000欧元的赔偿。同时,J公司的请求也被驳回和拒绝。
问题评析
巴黎上诉法院的判决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1、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特征,而显著性特征并非一成不变。文字商标即使在注册后,其固有含义的公共性也可能使商标失去实际意义。“vintage”效力的丧失过程表明商标选择的重要性。人们可以注册商标,但无法仅仅凭借注册这一制度事实垄断商标文字本身的含义,制止竞争对手基于文字本源含义的合理使用。
2、文字商标“VINTAGE”等尽管具有描述性含义,但在注册人大量使用,且在实际的贸易领域中证明消费者已经和其紧密联系的情况下,“VINTAGE”的商标专用权依然可以确立。此时他人基于文字本源含义的正当性使用仍应以尊重注册人的商标权为先决,比如“VINTAGE”与其他文字合并使用等等。
3.商标的注册仅仅表明商标权的保护有了国家制度上的确认。但是商标的生命力仍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二是商标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前者的不足可以用后者弥补。法律工作者在商标的确权与侵权程序中,应当敏锐把握商标固有显著性和保护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主张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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