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本年度安排50万元,以后每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国家发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实行全额补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按50% 实行补贴;对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施转化者,可给予5万元的资助.